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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第二批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第九十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4  来源: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了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
  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了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现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亮剑”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件二:左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左某进行调查。经查,左某从郭某旺(已判刑)处购置自行灌装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老村长”等白酒共计654箱,至案发时,已销售644箱。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22.652万元。
 
  案件七:乐亭县城关瑞兴牛羊肉店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亭县城关瑞兴牛羊肉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存放有标注“绿色食品”、“瑞兴牛羊肉店”字样的小肥羊(羊肉卷)50袋,库房存放有标注“绿色食品”、“瑞兴牛羊肉店”字样的小肥羊包装袋12捆(100个/捆)。经调查,“绿色食品”标志为该店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回函确认,当事人未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不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擅自制造并销售标注“绿色食品”字样的小肥羊(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3.66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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