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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标回收注意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0
核心提示:加标回收注意事项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3、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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