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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两家小龙虾餐馆“傍名牌”被判赔偿7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3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眼下逐步进入小龙虾消费旺季,武汉各大小龙虾餐馆已人头攒动。两家小龙虾餐馆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巴厘龙虾”等字样被起诉后,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共70万元。
  眼下逐步进入小龙虾消费旺季,武汉各大小龙虾餐馆已人头攒动。两家小龙虾餐馆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巴厘龙虾”等字样被起诉后,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共70万元。
 
  “巴厘龙虾”是武汉市一家知名小龙虾餐馆。2007年“巴厘龙虾”在武汉市万松园雪松路开设第一家巴厘龙虾店,并在2014年成立武汉巴厘龙虾公司经营小龙虾餐饮服务,目前在武汉市内共开设9家直营店。
 
  从2016年开始,这家企业发现武汉市内两家小龙虾餐馆也在使用“巴厘龙虾”字号经营小龙虾。经过调查发现,这两家企业分别是2016年1月注册登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巴厘龙虾店”,2017年2月注册登记的“武汉市洪山区吾来巴厘龙虾店”,均为同一人注册登记。
 
  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这两家餐馆消费取证,确定两家餐馆在餐厅对外招牌、定制纸巾盒和菜单、订餐卡、餐厅服务员统一服装上均印有“巴厘龙虾”字样。武汉巴厘龙虾公司在2017年9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巴厘龙虾店”和“湖北吾来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营业场所招牌和营业场所内多处使用特定的“巴厘龙虾”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以为上述两营业场所是武汉巴厘龙虾公司开办,或与其餐饮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汉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小龙虾店立即停止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巴厘龙虾”字样,禁止使用含有“巴厘龙虾”字样的标识、企业名号和字号。并分别赔偿武汉巴厘龙虾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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