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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制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央广网
核心提示:4月26日上午,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制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分别实行备案制管理,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月26日上午,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制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分别实行备案制管理,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规定,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法制处白军生表示,这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第一次把小餐饮、小摊点、小销售点纳入管理范围,是一种创新。全区8万多家的“三小”和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以后小摊点的监管将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定期的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来提升监管水平和食品安全质量。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三小”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证件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无证经营食品小摊点的查处情况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食品“三小”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査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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