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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叶先生与一袋瓜子较真,引来食药监局开出八万“罚单”,然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9  来源:桂林生活网
核心提示:今年五月份,市民叶先生从联达人人乐超市买了一袋散装瓜子,付完账后发现瓜子已经过期20多天。在和商家沟通无果后,他将此事投诉到食药部门。桂林象山区食药监局调查后认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纸皮南瓜子的行为,并下发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不过令叶先生郁闷的是,食药监局处罚已下,但商家依旧不愿对卖给他过期食品一事致歉或赔偿。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今年五月份,市民叶先生从联达人人乐超市买了一袋散装瓜子,付完账后发现瓜子已经过期20多天。在和商家沟通无果后,他将此事投诉到食药部门。桂林象山区食药监局调查后认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纸皮南瓜子的行为,并下发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不过令叶先生郁闷的是,食药监局处罚已下,但商家依旧不愿对卖给他过期食品一事致歉或赔偿。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买到过期瓜子索赔遭拒
 
  9月25日,记者见到了叶先生。叶先生说,他今年5月4日中午在联达广场的人人乐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瓜子,花了15.5元,结果付完钱后发现里面有的瓜子已经过期了。
 
  当天,叶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当时购买的瓜子和小票。他买的瓜子是以独立小袋装散称方式售卖的,叶先生提供的瓜子外包装的封口铝钉还在,外贴商品称重标签,瓜子的外包装及封口完整没有损坏。透过散称透明袋发现,瓜子的保质期为180天,但不少小袋上面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10月19日。小票显示购买日期为5月4日13:43分。
 
  叶先生说,发现买到过期瓜子后,他马上和商场进行了沟通,希望得到道歉和赔偿,但自己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对方认可。于是,他就把对方投诉到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月23日,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处理,认定人人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纸皮南瓜子的行为,并下发了一张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叶先生告诉记者,从他买瓜子到现在已经过了5个多月,食药部门也经过调查并对超市进行处罚,但商家依旧不愿对卖给他过期食品一事致歉或赔偿,他很难接受商家这样的处理。
 
  食药监部门开出八万“罚单”
 
  从象山区食药监局发布在象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山)食药监食罚〔2018〕24 号》中,记者了解到执法人员的办案经过:5月7日,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5月17日,执法人员去到超市现场检查,未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被投诉产品,但电脑上查询的销售流水清单与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相吻合。随后,执法人员对人人乐委托代理人闭某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闭某某承认销售过消费者投诉的“纸皮南瓜子”产品,但否认该公司购进和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的“纸皮南瓜子”,且怀疑是投诉人把这个过期的产品带进去的,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过期产品是由投诉人夹带进去的。
 
  记者还了解到,在接受食药部门询问调查期间,闭某某交代该公司销售的“纸皮南瓜子”的供应商为南宁一家商贸公司。6月20日,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协助调查供应商南宁该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向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的“纸皮南瓜子”。8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结果为南宁该商贸有限公司确有向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的“纸皮南瓜子”。
 
  鉴于上述调查结果,象山区于8月23日对人人乐超市下发了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超市回应: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9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联达广场的人人乐超市,一名参与过处理此事的何姓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何姓负责人表示,当时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超市方马上介入处理。他们发现共有两名消费者声称买到了过期瓜子,购买时间相差只有一分钟。本着“人道主义”的态度,当时负责协调的促销员答应了可以一起赔付两人800元的处理方式,但其中一名带着墨镜的消费者拒绝了这样处理,提出要超市单独赔付他800元的诉求。
 
  何姓负责人表示,从穿着和购买方式等细节判断,超市方觉得两人应该是“职业打假人”,而且怀疑瓜子是对方带入超市的,所以不愿意赔钱给对方。记者询问超市是否有监控拍到相关证据,何姓负责人表示,因为超市比较大,监控不可能把每个角落都拍到,所以暂时还没有发现监控记录。
 
  何姓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对于食药部门的处罚决定,他们已经于9月初提出了复议,后续结果还要等相关部门的处理。
 
  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股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他们下发处罚决定书,人人乐超市确实提出了复议,目前还在履行相关程序。至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诉求,食药部门也介入协调过,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食药部门没有强制执行赔偿的权力,所以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肯定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既然食药部门已经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消费者完全可以以此为证来要求经营者赔偿民事损失。”黄涛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正常购买了商品且权益受到了损害,商家就应该依法向消费者赔偿,不能因为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而拒绝赔偿。另外,如果商家认为过期食品是消费者自己带进去的,可以拿出监控录像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黄涛建议消费者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月8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叶先生,他表示自己并不认识另一名消费者,他说自己花了钱买到了过期食品,现在商家依然还没有一个说法,还给他扣上了一个“职业打假人”的帽子,称过期食品是他自带的,让他很气愤。
 
  “如果说我是自带的,请拿出证据!”叶先生表示,他手头有购买过期瓜子相关视频记录,如果超市质疑瓜子是他带进去的,最好拿出监控证明。他会通过诉诸法律在内的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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