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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食品企业应配备食安管理人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2  来源:中国食品报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治理,陕西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品种等条件的不同,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治理,陕西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品种等条件的不同,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职员担任。其中,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等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及实施;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以及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
 
  《办法》要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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