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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保健食品卖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5  来源:青年报
核心提示:本想购买降血糖保健品,不料却险些食入有毒、有害成分,甚至有可能诱发低血糖,有消费者就曾买到了这种所谓的“保健品”。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生产、销售该保健品的郝某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讯 本想购买降血糖保健品,不料却险些食入有毒、有害成分,甚至有可能诱发低血糖,有消费者就曾买到了这种所谓的“保健品”。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生产、销售该保健品的郝某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0月初,公安机关接举报称,有团伙在网上发布非法销售添加有违禁药品的保健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大量销售。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后在河南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程某某等多人,扣押茯苓玉竹片、三消糖乐、乐三消等保健食品。
 
  经鉴定,查获的涉案保健食品中检出二甲双胍、苯乙双胍、格列本脲、西地那非、吡格列酮等成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保健品中检出的二甲双胍、苯乙双胍等成分均在该名单之中,均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向相关专家咨询,已经在服用降糖药品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食用添加上述药物的保健食品,容易诱发低血糖。此外,可能与消费者正在服用的其他药物因联合用药发生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经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7年10月至案发,郝某某为增加降糖类保健品药效提高销量,从程某某、刘某处购买二甲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其生产的“三消糖乐”“山药内金丸”等保健食品后销售给下家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在明知从郝某某处购得的保健食品掺有二甲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涉案保健食品流向江西、上海等地。
 
  检察机关认为,郝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行为造成大量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流通于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司法解释,对郝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郝某某等人消除危险,收回已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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