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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植物检疫条例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5  来源:华龙网
核心提示: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修订通过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府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各自职责,强化了疫区管理、生产流通检疫、疫情处理和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规案有哪些亮点内容?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接受华龙网记者采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修订通过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府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各自职责,强化了疫区管理、生产流通检疫、疫情处理和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规案有哪些亮点内容?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接受华龙网记者采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加强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提高
 
  “植物检疫事关生态安全、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对于条例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张山首先作了说明,他表示,修订《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一系列决策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植物有害生物防治,保障植物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于条例修订后的变化,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法律责任的加强。对此,张山介绍,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限于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使得相关的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等情形的处罚幅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体进一步做好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完善疫情发现处理机制 明确消除时限
 
  预防固然重要,一旦发生疫情应该如何应对?对此,修订后的条例完善疫情发现和处理机制,明确了疫情消除的时限。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染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的责任;逾期不除害处理的,由市、区县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费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承担除害处理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疫情消除制度,要求在发生疫情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消除计划。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
 
  “这也是条例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主要制度创新之一。”张山说,明确疫情消除时限,有利于推动有害生物的除治进度,尽快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细化职能分工 鼓励社会参与植物检疫工作
 
  在制度创新方面,还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植物检疫责任体系,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检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流通环节,细化了调运检疫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产地检疫和补检复检等制度,以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张山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细化职能分工的同时,也鼓励社会参与植物检疫工作。一方面增加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植物检疫工作,“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形成合力,对加强重庆植物检疫工作意义重大”。
 
  另外,条例中还明确了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的制定,疫区、疫点的划定,以及应急管理的启动,为有效控制疫情,防止其扩散蔓延,提供了制度保障。
 
  张山指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庆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面较广,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等较为严重的情况,以及防治工作中各类主体检疫责任不够明确、疫情控制力度不够、生产流通环节检疫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落实防治责任主体,细化预防、检疫、治理、保障措施,加强了追责问责。“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防治措施,做到防治结合,对于依法保障农业林业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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