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宝食品”)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2 号、[2019] 3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4 号)。
公告显示,大连证监局在对天宝食品投诉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公章使用不规范,存在董事长未经登记自行使用公章情况;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等重要文件后,未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告知信息披露责任部门。上述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黄作庆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天宝食品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大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本人的借款协议签署了《保证合同》,且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大连证监局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天宝食品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决定对黄作庆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14:00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天宝食品表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黄作庆将在指定时间接受监管局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