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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鲁法院集中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开鲁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内蒙古开鲁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县食药监局分管领导、村镇代表及相关个体户应邀参加庭审。
  1月16日至18日,开鲁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县人大代表、食品药品监督局分管领导,村镇代表,相关个体户应邀参加庭审。
 
  据悉被告马某、李某(二被告系夫妻)以盈利为目的,自2015年开始,多次从奈曼旗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和马,运回开鲁县后肢解并销售。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和李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牛马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李某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相对较轻,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追缴二被告共同非法所得1万元。
 
  被告高某与孙某,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豆芽加工厂,为盈利和延长保质期,二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入“1+1”水、“4—氯苯氧乙酸钠即无根”及“腐菜灵”,后大量进行批发或零售。2018年8月,被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进行销售,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春节将至,民众食品需求旺盛,正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事故易发的敏感阶段,开鲁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指派业务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同时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从快处理、从重处罚,进一步维护了公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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