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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3家企业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8  来源:东南网
核心提示:3月6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福清市港头镇卓越豆腐行、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50000元;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融山泉牌饮用桶装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5000元。
  3月6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福清市港头镇卓越豆腐行、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50000元;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融山泉牌饮用桶装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5000元。
 
  2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
 
  经查,福清市港头镇卓越豆腐行于2018年9月2日、3日共生产了含有苯甲酸钠的油炸豆腐20公斤和老豆腐15公斤,货值共计231元,获利70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福清市港头镇卓越豆腐行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没收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金50000元。
 
  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福清市江阴祥林食品加工坊购进水饺皮(20181018)6公斤,鲜面条(20181018)32.6公斤。经抽检,该批次水饺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该批次鲜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上述涉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合计241.57元,违法所得42.5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该超市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记录购进食品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属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42.57元,并处罚金50000元。

  1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水被罚
 
  经查,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共生产了105桶清融山泉牌饮用山泉水,该公司自检使用5桶,入库100桶。同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7桶给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用作抽检使用;以出厂价2元/桶的价格销售93桶给福清市龙田饮水思源桶装水店,共计货值金额207元,获违法所得57元。经抽检,上述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此,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7元,并处罚金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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