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烟台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获悉,继去年烟台市落实“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规范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现“只跑一次”后,今年烟台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市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将实现“零跑腿”。
简化优化内容和流程,从“只跑一次”到“零跑腿”
据悉,“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将于5月初正式启用,届时系统将向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注册登录及备案信息上传端口,实行企业注册信息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数据自动比对,满足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申请、备案登记信息自动标注、备案信息查询和下载等要求,实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零跑腿”和纸质证明材料“零提交”。
“系统正式启用前,我们还将配套发布相关的政策解读文件及使用操作说明,安排专门受理人员通过电话及面对面咨询等方式进行答疑、指导,通过开展事前服务,以确保政策落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说。现场一名正在办理标准备案的企业负责人不禁感叹:“从最开始在省里备案要去济南,到之后市里备案,到现在自行网上申报;从最开始完成一次备案要跑好几趟,到后来的‘只跑一趟’,再到现在‘零跑腿’,现在的政策真的是越来越完善,服务也越来越优质了!”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继续介绍:“通知中明确,虽然备案流程简化了,备案时间缩短了,但是并没有放松要求,通过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及实行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制度,多环节强化了社会监督。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及备案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供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备案前公示及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进行举报和投诉。”
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报所在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标准备案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对公示和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负责。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行废止。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企业重新备案后,原备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