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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五市监处字[2019]第148号

  当事人: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科普路交叉口科创大厦22楼05号

  联系电话:15587157777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218号盛世豪庭小区三期5幢1单元16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404395P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2019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科普路交叉口科创大厦22楼05号--云南咪渣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点的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经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科普路交叉口科创大厦22楼05号,该地点实际办公企业有三家公司,分别为: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咪渣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滇狂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租赁该房屋的公司为云南滇狂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淘宝网、微信网店的食品、农产品销售,云南咪渣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冰糖烤梨”项目的推广事项,云南滇狂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09日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该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变更前其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星光苑5栋1单元502室经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后,未能及时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仍在淘宝网、微信有赞平台注册的网店--“咪渣爱生活”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其在淘宝网、微信网店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均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报告等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公司内设有仓库一间,检查时该仓库无库存,经询问,该公司依托网络销售食品,大部分为供货商直接发货,部分商品在公司内包装发货。

  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9日,我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至浙江省杭州市调查该公司网络销售后台数据。经查明,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该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284431.99元,因该公司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来源合法,公司办理登记变更前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属于首次违法并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查获后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我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额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31.99元,上缴国库。

  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一是我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事出有因,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在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星光苑5栋1单元502室成立后,按照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2018年,公司积极响应五华区的招商引资政策,于当年10月30日将经营场所从西山区变更到五华科技产业园科创大厦22楼05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登记变更。随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只是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跟进,导致办证工作一拖再拖。除此之外,公司在将经营场所变更到科创大厦之前,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曾经承诺将会”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园区内的企业及项目全程协办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手续“,所以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会全程协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加之经营场所变更后各项事务千头万绪,公司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发展和经营上,希望能够尽早达到五华区的奖励扶持标准,把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所以忽略了办证的相关进展情况,但我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故意。二是处罚幅度过重且货值金额计算有误。在贵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中,认定我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来源合法,公司办理登记变更前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属于首次违法并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查获后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案件调查。以上事实结合我公司没有不办证的主观故意以及经营时间短、成本支出大利润薄等情况来看,贵局作出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的处罚幅度明显过重。此外,五市监处(听)告字(2019)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认定申请人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4431.99元,但这部分金额实际包含了29777元的快递费用而该部分快递费用不应计入货值金额,因此货值金额应为254654.99元。”听证会后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其提供的快递费证据事实不清,不予采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31.9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缴款联)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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