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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三根葱餐饮有限公司顺城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五市监处字[2019]第135号

  当事人:昆明三根葱餐饮有限公司顺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6UDDXF

  住所: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负1楼38、39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

  身份证号码:532523197709170824

  联系电话:15198827932

  联系地址: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负1楼38、39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无生产日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于2019年5月20日被我局查获。执法人员在该店热加工间货架第二层白色塑料筐内查获无标签食品1/3瓶已开封;在烧烤间操作台上查获无标签油脂1瓶已开封;在冰柜内查获无标签食品1/3桶已开封,上述食品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索证索票及台账。由于当事人未做账,不能提供相关经营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为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 5、检验报告,6当事人的情况说明,7相关材料、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台帐,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1/3瓶; 无标签油脂1瓶;无标签食品1/3桶;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口头或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缴款联)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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