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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鲸资本做空遭遇滑铁卢,飞鹤发澄清公告逐条驳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9
核心提示:做空机构Blue Orca表示,2019年,中国飞鹤报告的EBITDA和净利率都高于苹果、腾讯和阿里巴巴。他们认为飞鹤的故事更像Wirecard和瑞幸咖啡,而不是苹果或腾讯。
   2030年7月8日上午,沽空机构BlueOrca表示正在做空中国飞鹤股票。
 
  做空机构Blue Orca表示,2019年,中国飞鹤报告的EBITDA和净利率都高于苹果、腾讯和阿里巴巴。他们认为飞鹤的故事更像Wirecard和瑞幸咖啡,而不是苹果或腾讯。
 
  不过,飞鹤股价经过短暂的波动后迅速上扬,最终报收于16.96港元/股,股价当日涨幅7.21%。
 
  飞鹤不排除提起诉讼做空机构
 
  事实上,飞鹤在2019年11月登陆港交所的第九天就遭遇过第一轮做空。
 
  当时做空机构GMT质疑飞鹤盈利强劲,却在过去五年从未支付过股息,怀疑飞鹤伪造部分现金和业绩欺诈。
 
  2019年11月22日晚间,飞鹤针对GMT的沽空报告发布了澄清公告,称GMT在报告中对飞鹤的指控毫无事实根据或为失实陈述,飞鹤公司保留就该报告相关事宜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并已申请11月25日复牌。
 
  澄清公告显示,飞鹤公司的状况良好。截至2019年9月30日,飞鹤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浙商银行,齐齐哈尔农商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余额均超过2亿元,总额超过82亿元。
 
  随后,市场恢复正常,做空机构GMT的做空阴谋没有得逞。
 
  不仅如此,此后飞鹤的股价一路高歌,一举超过了蒙牛乳业的股价,并成为中国乳业在港股最大市值的乳企。
 
  此次面对杀人鲸资本的做空,中国飞鹤公开回应称,公司董事会强烈否认该报告中的有关指控,并认为有关指控并不准确及具有误导性。
 
  同时,中国飞鹤在公告中向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发布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相比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预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将大幅增长超过40%,该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高端婴幼儿配方奶粉销量的大幅增长。
 
  飞鹤还称,公司保留就杀人鲸资本报告相关事宜采取法律措施之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飞鹤乳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乳品企业。2005年4月,飞鹤乳业转板到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交易。2013年7月,飞鹤乳业退市并完成私有化。2019年11月,中国飞鹤登陆港交所。
 
  2020年3月23日,中国飞鹤发布赴港上市后的首份年度业绩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飞鹤实现收入约为137.22亿元,同比增长32%;净利润约为39.35亿元,同比增长75.5%。
 
  在乳业专家宋亮看来,飞鹤今天的成绩综合来看是公司搭上了三个红利。首先是中国奶粉政策红利,其次是中国奶粉高端化发展红利,三是渠道变革红利。
 
  宋亮表示,奶粉是一个需要高度信任的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决定了奶粉产品的销售一定是坚持以品牌塑造为导向,坚持专业地推为基础,不断的优化产品的品质,这样才能够推动奶粉产业的发展,而飞鹤一方面在不断地塑造品牌影响力,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了互信的关系。另一方面,飞鹤通过产业链的发展不断优化奶源和优化配方,从而使其产品品质不断提升,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
 
  “此次机构做空算是遇到钢板了”。在宋亮看来,飞鹤、君乐宝、伊利、贝因美等国产头部企业为中国三四线奶粉市场集中度提升、渠道专业化发展以及消费者信心恢复作出了很大贡献。
 
  对于做空机构的第二次攻击,有行业人士分析称,目前做空机构更关注这几年业绩及利润高增长的新兴企业,并且主观认为这些企业在财务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漏洞,由于做空成本很低,所以不论真假都尝试做空一下,这次选择飞鹤想碰运气,结果遭遇失败,打了自己的脸。
 
  不惧质疑逐条反驳指控
 
  今天早上,飞鹤有关负责人发给食品君的声明显示,飞鹤董事会对于做空机构的相关指控,做了全面驳斥,认为对方是毫无事实根据或为失实陈述。重点反驳如下:
 
  1. 物流公司及收入确认:
 
  克东瑞信达物流有限公司(「瑞信达」)是本公司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之一。于截至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 31日止之年度,瑞信达向本公司提供的物流服务分别占本公司物流总费用的约29.0%、22.6%及19.2%。于截至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由工厂仓库到分仓仓库(包括本公司哈尔滨、郑州、苏州、西安、成都、天津分仓)间的物流服务占瑞信达提供的物流服务总金额的96.6%、97.8%及97.9%,由工厂仓库到经销商的物流服务占瑞信达提供的物流服务总金额的3.4%、2.2%及2.1%。本公司仅对直接送往经销商部分的产品于交货时确认收入,由工厂仓库往各分仓仓库之间的物流属于调拨,因而不会确认收入。
 
  根据公开信息,屈东持有瑞信达 100%股权,解德河为瑞信达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公司确认,屈东、解德河及瑞信达均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除日常物流业务外本公司与屈东、解德河及瑞信达无任何其他关联。
 
  根据公开信息,自 2015年10月起至本公告之日,解德河持有齐齐哈尔锦鹤原生态观光牧场有限公司(「锦鹤」)100%股权,并担任锦鹤的法人代表及董事。本公司确认,锦鹤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朱天龙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员工,虽然朱天龙于锦鹤担任监事,但朱天龙并未在锦鹤中持有任何股份。此外,朱天龙并非瑞信达的员工或股东,除上述日常物流业务外与瑞信达无任何其他关联。
 
  2. 行业资料:
 
  (1)尼尔森数据:本公司认为,尼尔森统计的数据可反映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但未必能用于全面反映本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2)中国商务部数据:本公司未向中国商务部(「商务部」)申报过运营数据,该报告中所谓的商务部数据并未提供明确来源或链接,其数据可信度成疑;
 
  (3)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在本公司于联交所的上市申请中,弗若斯特沙利文(「沙利文」)作为独立行业顾问,出具了行业报告。在 2017年上市申请文件及2019年招股章程中,沙利文估计的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于2014—2016年的零售价值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口径于2017年之后发生了变化。
 
  3. 运营费用:
 
  截至 2019年6月30日,本集团共计拥有 5,422名全职员工。本集团与本集团全职员工均已依法签署雇用协议。该报告中所称的 50,000多名人员应该是包含了本集团经销商和终端零售店的所有市场服务人员所得出的数字。
 
  2018年,本集团主要通过央视一套进行电视广告宣传。
 
  2019年,本集团减少了央视一套的广告投放时间,增加了央视九套和央视十四套的广告投放时间。由于不同频道的广告时长单位成本差异较大,该等调整有助于本集团控制电视广告的投放成本。
 
  除电视广告投放外,本集团亦综合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广告宣传,以期取得更佳的广告宣传效果。因此,电视广告费用不应被作为计算本集团整体广告费用的基础。
 
  此外,基于本集团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的龙头地位,本集团在与广告服务供应商的谈判中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由于广告服务供应商能够向本集团提供可观的折扣,本集团得以在有效控制广告成本的基础上,增强本集团品牌和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
 
  4. 飞鹤泰来收入及退税:
 
  虽然泰来工厂尚在建设中,飞鹤(泰来)乳品有限公司(「飞鹤泰来」)于2016年成立后即开始进行贸易活动(即销售本集团的产品),并由此产生收入及税项。飞鹤泰来自 2016年以来的退税是基于该等贸易活动(而非基于生产活动)而产生的。
 
  5. 资本支出:
 
  (1)克东工厂:克东工厂的扩展,包括包装处理能力的扩展以及配方乳粉智能化生产能力的扩展,其中包装处理能力的扩展已于 2018年底完成。而招股章程中披露的克东工厂的扩展,是指配方乳粉智能化生产能力的扩展(年乳粉生产能力由 12,000吨扩展至52,000吨)。截至本公告之日,克东工厂配方乳粉智能化生产能力的扩展已完成;
 
  (2)金斯顿工厂:招股章中披露的本公司金斯顿工厂之估计资本开支总额约为330.0百万加元,用途包括厂房建设及设备采购,而Graham集团仅承担了金斯顿工厂主体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仅为上述资本开支总额的一部分;
 
  (3)吉林工厂:吉林工厂于2019年11月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于 2020年1月取得生产许可证,于 2020年5月通过政府验收,取得了竣工备案登记证及不动产权证书。公司目前正在申请办理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并预计于2020年10月取得该证书。截至 2020年6月30日,吉林工厂已发生人民币356.4百万元的开支。
 
  6. 审计范围:
 
  招股章程附录一中本集团(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历史财务资料均经过独立核数师安永审计,且安永已对本集团的会计师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于上市之后,安永继续作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对本集团的 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7. 原生态:
 
  有关本集团与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原生态」)的关系,请参见招股章程「风险因素」及「业务」章节的披露。
 
  8. 现金状况:
 
  本公司已查询主要合作银行关于本公司截至 2020年6月30日于该等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馀额情况,其中银行存款馀额超过人民币 1亿元的如下,共有11家银行,表明本公司的现金状况良好。
 
  9. 纳税记录:
 
  本公司已要求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哈尔滨市双城区税务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及镇赉县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纳税证明」),证明本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主要附属公司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于2020年1-6月份的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约为人民币19.3亿元,较 2019年同期增长约34%(本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主要附属公司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于2019年1-6月份的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约为人民币14.4亿元)。
 
  整体来看,本公司位于齐齐哈尔市的附属公司为齐齐哈尔市A类信用等级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数额位居齐齐哈尔市第一。本集团的纳税记录亦可反映本集团整体的经营规模和状况。2019年1至3月份,本集团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2019年4月份至今,本集团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10. 偿还贷款:
 
  本公司于2020年5月已偿还南洋商业银行约383.3百万美元主要用于支付特别股息的贷款。于 2020年6月,本公司已分别偿还中国银行多伦多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多伦多分行38.5百万加元及120百万加元用于金斯顿厂房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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