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法院判决罚金10000元、赔偿款5900元并登报道歉,但被执行人却未履行义务。10月22日,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阚某终于主动履行财产刑并在《安徽日报》上登载《道歉书》。
经六安市检察院公诉,六安中院审理查明,家住叶集区的阚某多次将病猪私自宰杀,采取腌制、烟熏除味、晾晒等方法加工成猪肉产品,低价出售给市场上的摊贩,被叶集区畜牧水产局查获。2020年8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诉讼方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决阚某赔偿猪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阚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判决之前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承办人找到已经服刑完毕的阚某,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阚某很快主动履行了罚金和赔偿款,但是不知道该如何履行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办人要求阚某写下言辞恳切的《道歉书》并预交一定的登报费用,后与《安徽日报》社广告部门联系登载。
食品安全大于天。此案的成功执行,对预防和打击食品领域犯罪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