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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1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了一批未经许可充装液化气、销售劣质钢筋、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将全省第三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了一批未经许可充装液化气、销售劣质钢筋、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将全省第三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兴食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食品案
 
  2021年6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门市万兴食品批发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作出罚款15.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从当事人购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采购的600箱同批次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号同为24144331,而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未经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假冒山寨食品”等不法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在食品经营中,部分经营户只追求利润,对食品来源把关不严,也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创造了条件。为保障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侵权假冒食品等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6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公司疫情期间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1年3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公司疫情期间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5万元,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存放有9箱进口冷冻南美鲳鱼,包装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另有1箱已脱包的冷冻南美鲳鱼,工人正在对其进行加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1箱已加工完的南美鲳鱼,包装上标明当事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已经标成了加工时的日期。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冷冻南美鲳鱼的报关单、检疫证明、核酸证明、消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加工车间实施了查封,并监督当事人将上述冷冻南美鲳鱼当场实施了销毁。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未经检疫且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过期冷冻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是“铁拳”行动打击重点之一。食品经营企业理应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角度出发,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核酸检测、消杀等相关工作。本案中执法人员当场查封违法加工场所,并督促当事人将过期食品当场销毁,防止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食品流入市场。
 
  案例10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蓝云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蓝云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猪蹄案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蓝云卤菜店在汤泉街道瓦殿村的家中后院冷库中存放有20箱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证明、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货物依法予以查封,并对涉案货物、冷库环境、有关人员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结果均为阴性。
 
  经查,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六合区南京沪江商贸城购进20箱,重量为200kg的猪蹄,购进价格为300元/箱,金额0.6万元,准备制作卤猪蹄予以售卖。2021年2月3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该批次冷冻猪蹄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20箱冷冻猪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备受关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冷库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避免未经检疫检验肉制品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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