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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4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要求压紧压实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食堂要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合规经营条件;加工制作食品应符合《操作规范》和《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要求;内设食堂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院长要亲自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应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医疗机构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通知》强调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将医疗机构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医疗机构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医疗机构加大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投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教育、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通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供餐人数较少、面积较小、暂未达到许可条件的的医疗机构食堂可办理小餐饮备案,并督促尽快全面提档升级,达到经营许可要求;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和风险分级等级确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堂实施监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实施全覆盖监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风险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不断提升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好特定消费群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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