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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壤塘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壤塘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2月22日,壤塘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2月22日,壤塘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为节约成本、增加香味,自2021年4月10日起,壤塘县火锅店经营者唐某某回收该店火锅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熬制,之后与新油混合,并将混合油作为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2021年10月21日,壤塘县公安局联合壤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城开展火锅店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厨房内仍存放含有回收油的混合油。经鉴定,壤塘县某某火锅锅底的销售金额合计23280元。
 
  经我院审查认为,唐某某的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院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情况
 
  壤塘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32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以案释法
 
  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我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县域内餐饮从业者100余人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直播。在发表出庭意见时,检察官以案释法,呼吁广大食品餐饮行业从业者积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守法、守信、守德、守诚经营,拒绝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努力营造放心食品消费环境。
 
  我院通过办理此案,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追责力度,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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