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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1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巴林左旗林东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案中,得知该烟酒行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是从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13个品种111批次货值51.27万元的商品不符合正规产品的特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曾于2020年9月24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过行政处罚,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斩链条、摧网络,通过追查左旗一烟酒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顺藤摸瓜追查到松山区该商贸公司,成功查办一起销售商标侵权重大案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强政企合作,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阿左旗公安局转来的线索,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群内通过转发“健康兵法”视频直播链接以及节目回顾等方式对某品牌口服液的功能及用途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是虚假宣传案件中最常见的,也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虚假宣传尤其是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打击,既是落实食品监管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老年人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材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和(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案的查处,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处,同时,也是对食品生产加工者主体责任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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