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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董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8日,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董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8日,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董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周宁餐馆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周宁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周宁餐馆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宗青饭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宗青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宗青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小圣地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小圣地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电话投诉,称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执法人员当日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消费者离席后餐桌剩余菜品过多,在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仍存在消费者离席后餐桌剩余菜品过多的情况,在消费者点餐时依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剩余菜品过多,当事人经警告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五、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渔夫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分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渔夫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济宁市渔夫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任城区特味野生鱼馆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任城区特味野生鱼馆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4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任城区特味野生鱼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七、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勇刚饭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勇刚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勇刚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伊家亲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伊家亲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消费者离席后餐桌剩余菜品较多,泔水桶内有大量饭菜,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九、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老家菜馆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老家菜馆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老家菜馆饭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消费者离席后餐桌剩余菜品较多,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供稿 |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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