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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3  来源: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
 
  二、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排查整治,督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严肃查处。
 
  四、《办法》施行后,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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