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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太原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广大网络供餐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认真履行网络供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为进一步
 
  规范网络供餐经营行为
 
  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保障人民群众
 
  网络供餐食品安全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重告诫提醒如下
 
  广大网络供餐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认真履行网络供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01
 
  严把主体资质关
 
  保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02
 
  严把信息公示关
 
  要在网络主页面公示真实有效的证照信息以及网络供餐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03
 
  严把原料控制关
 
  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质量安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04
 
  严把加工制作关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不得将已承接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05
 
  严把食品配送关
 
  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倡导对配送食品使用“食安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无堂食网络供餐经营者设置专用取餐窗口,杜绝送餐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各网络供餐经营者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相关法律及标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网络供餐经营,通过统一场所、统一硬件配置、统一服务标准,吸引网络供餐经营者入驻,共同构建网络供餐经营区域化集中经营“品牌”效能,打造“连锁化”管理新模式,全力促进我市网络供餐食品安全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广大消费者
 
  如发现网络供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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