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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魔芋粉"中加明矾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获刑1年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2月19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蓬江区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月19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蓬江区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李某党在江门市蓬江区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店内,使用"明矾"、"氯化钙"、"魔芋粉料"等材料生产"魔芋粉"并予以销售。2013年7月17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将该店查处,现场扣押到"魔芋粉"100市斤、"明矾"51.85市斤、"氯化钙"25市斤、"魔芋粉料"15市斤。经检验,涉案"魔芋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663g/kg、铝的残留量为12308.6mg/kg.经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涉案"魔芋粉"铝的残留量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铝可在人体内蓄积并产生慢性毒性,引起中枢神经功能紊乱、骨病理改变,可对造血系统产生毒性及对免疫功能有明显抑制作用,还具有胚胎毒性和致畸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党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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