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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两起“病死猪肉案”公开宣判 7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玉林新闻网
核心提示:曾受关注的在玉州区城北私设屠宰场、冷冻库一条龙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案,昨日上午在玉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悉数被判刑。当天一同宣判的还有另一起“病死猪肉案”的两名工仔。

    曾受关注的在玉州区城北私设屠宰场、冷冻库一条龙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案,昨日上午在玉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悉数被判刑。当天一同宣判的还有另一起“病死猪肉案”的两名工仔。

    宣判后,玉州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情况。刑庭庭长吕辉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涉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将坚持依法审判,从严打击,特别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有前科情节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私设屠宰场、冷冻库 一条龙屠宰销售“病死猪肉”

    被告席上,有父子,有兄弟。在昨天的宣判现场,这一幕让人感慨。在私设屠宰场、冷冻库一条龙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案中,5名被告人都是玉州区城北街道睦马村下睦村民,均为小学文化。其中63岁的卢某福与20岁卢某威是父子,25岁卢某运与27岁的卢某是两兄弟。卢某还曾因盗窃在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卢某福和卢某球(另案处理)未经批准共同出资在玉州区城北街道睦马村10队竹园附近建立屠宰场及冷冻库,雇用被告人卢某才、卢某威、卢某运、卢某、卢某飞、卢某龙(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收购来的是病猪、死猪,且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进行屠宰销售。其中,卢某球和卢某才负责到各地收购死猪病猪,并运输到屠宰场,屠宰后由卢某球、卢某才或卢某威开车将死猪肉运到玉州市场进行批量销售;卢某威、卢某飞负责屠宰死猪、病猪后搬运到冷冻库存放;卢某运、卢某负责把死猪肉称重发货。

    今年1月9日,公安民警在该屠宰场内当场抓获卢某福等人,缴获病死猪共29头以及冷冻库内已切割好的猪肉,合计3.335吨。上述缴获的可疑死猪及猪肉均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经检验,均属死因不明的猪只。经估价,案发当日猪肉的市场均价为每市斤10.8元,该批死猪及猪肉价值折合共72036元。

    玉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福、卢某、卢某才、卢某威、卢某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他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属法定的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卢某福雇佣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主犯,卢某、卢某才、卢某威、卢某运属从犯。遂作出判决,卢某福、卢某、卢某才、卢某威、卢某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两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4万元不等。

    受雇从广东运病死猪回玉林 两名工仔获刑

    当天一同宣判的还有另一起“病死猪肉案”的两名工仔——被告人谢某(30岁,玉州区城北街道人)、李某春(28岁,玉州区仁东镇人)受雇肉类加工场老板用货车从广东化州收购病死猪肉回玉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底至2013年12月间,李某宇(另案处理)雇用被告人谢某、李某春多次用货车从广东化州收购、运输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回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李某宇的肉类加工场。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春、谢某驾驶一辆货车到广东化州市合江镇合江桥收购死猪,次日6时许,2人运输该批死猪(共5.57吨)返回玉林,途经玉林市玉州区秀水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涉案死猪含伪狂犬病病毒和猪圆环病毒。经估价,案发当日猪肉的市场均价为每市斤10.8元,该批死猪价值折合共120312元。

    玉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李某春、谢某均是从犯,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5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

    【相关新闻】未现场检疫,给熟人办生猪合格证

    两检疫员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获刑

    近日,兴业法院对两起人们关注的动植物徇私舞弊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处黎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拘役3个月;殴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黎某某和殴某某均是兴业县某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检疫员。黎某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对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工作中,违反检疫规定,徇私舞弊,未现场检疫即伪造检疫结果,给其熟人覃某某、蔡某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各2份,涉案生猪共218头。殴某某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对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工作中,违反检疫规定,徇私舞弊,未现场检疫即伪造检疫结果,给蔡某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56份,涉案生猪共35572头。殴某某利用其担任兴业县葵阳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伪造检疫结果,给蔡某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多次非法收受蔡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

    兴业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某和欧某某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未按规定现场检疫而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且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兴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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