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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宴宾客集体食物中毒 状告酒店要求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7  来源: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去酒店赴婚宴后,宾客集体食物中毒,为此邓先生夫妇将酒店告上法庭,不仅索赔餐费9.7万元,还提出酒店给予10倍赔偿的要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酒店应对该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判决其不仅应退还餐费9.7万元,还应支付10倍赔偿金97万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16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婚宴宾客集体食物中毒 状告酒店要求十倍赔偿

    一审支持原告诉求,此案昨二审开庭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晓晓)去酒店赴婚宴后,宾客集体食物中毒,为此邓先生夫妇将酒店告上法庭,不仅索赔餐费9.7万元,还提出酒店给予10倍赔偿的要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酒店应对该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判决其不仅应退还餐费9.7万元,还应支付10倍赔偿金97万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16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婚宴35名宾客食物中毒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2014年9月19日晚,邓先生夫妇在位于深圳一家大酒店设婚宴,招待宾客约260人,婚宴餐费9.7万元。

    多名亲友进食婚宴后先后感觉不适,共有45名患者在宝安区人民医院就诊。

    2014年9月25日15时,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关于深圳市宴都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终结报告》,认定35名确诊病例的临床症状符合沙门氏菌引起食物中毒的临床发病特征,在7名患者和当日3名从业人员肛拭子中检测出沙门氏菌,确认本次事件是一起由于沙门氏菌污染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为此,邓先生夫妇将酒楼所在酒店所属的深圳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楼所属的深圳市某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邓先生夫妇餐费9.7万元,支付10倍赔偿金97万元。

    酒楼上诉称污染源难确定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大酒店是婚宴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被告的酒店、酒楼所属公司,均应对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应向邓先生夫妇退还餐费9.7万元,并支付赔偿金97万元,并支付邓先生夫妇处理事件产生的费用300元。

    两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16日,两公司共同聘请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其代理律师称,病人食用的食物种类繁杂,还包括邓先生夫妇提供的酒水、花生等,污染源难以确定。酒楼的留样菜品、厨房用具中,也没有检测出沙门氏菌,酒楼没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其还称,在婚宴中接受餐饮服务的260人中,仅35人符合病例定义,占比约13.5%,不应判决全额赔偿婚宴餐饮费。即使菜品在销售、服务、就餐过程中被污染,酒楼也没有明知的主观形态,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的10倍赔偿。

    邓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事发当天,在酒楼聚餐的另一家公司人员也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这说明被污染的食物并非邓先生夫妇婚宴自带食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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