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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涉嫌危害食品安全被罚27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传统对动物进行皮肉的褪毛常有用到松香,但使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业松香褪毛则是构成犯罪。2015年6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0000元。

    正义网漳州6月12日电(通讯员真坚 满荣)传统对动物进行皮肉的褪毛常有用到松香,但使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业松香褪毛则是构成犯罪。2015年6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0000元。

    2010年以来,中年妇女陈某租用漳州市芗城区古塘村一场地作为加工生猪头的作坊,她先是向他人收购已有检疫的生猪头来进行分解,将生猪头分解成猪头皮、猪耳朵、猪舌头、猪头骨肉,而后进行销售。在分解过程中,为了褪掉猪头上的毛,陈某向一家化工油漆店购买了不能用于添加食用的工业松香,而后用加热后的工业松香对部分收购的生猪头、猪耳朵等进行粘贴脱毛,使得加工后的猪头皮等肉制品粘有工业松香的成份。

    陈某将这些脱毛后的猪肉制品分别销售给黄某和袁某,销售金额分别达45000元和87850元。

    2013年6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作坊当场抓获陈某,并查获一锅松香、小冻库(内有生猪头、猪舌头、猪头肉等)、两个冰柜(内有猪头骨、猪颈肉等)、及20多个刚收购的生猪头和一筐猪颈肉,还扣押了陈某准备用于销售的360公斤猪头皮、猪耳朵(共计价值5400元)。

    被刑事指控后,为了减轻罪责,陈某于2014年11月向司法机关先预缴了罚金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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