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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规范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 因食安犯罪被究刑责将终身禁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4  来源:法制日报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严从重处罚原则,加大了对无证经营和故意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食品小作坊的处罚标准。如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针对食品摊贩流动性强、监管难以跟进的实际,条例规定,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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