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男子洪某因在加工鸭头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籽,并进行销售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洪某现年30岁,桥墩镇人。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洪某在灵溪镇城中北路一店里经营熟食—鸭头。在经营期间,为了增加食品鲜味,洪某在麻辣烫锅底料炒制过程中添加了罂粟籽,并用于卤味加工。2015年4月27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卤味鸭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鸭头中含有那可丁、罂粟碱、可待因、吗啡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