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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4人非法买卖“病猪” 因危害食品安全罪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温州都市报
核心提示:今年4月18日,吴某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大一小两头猪,卖给李某。同日,余某也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七头猪,卖给李某。之后,李某让梅某把这九头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运至其在乐清市乐成街道的一处临时养殖场。
  温都讯 4人打起“猪”注意,在21日因危害食品安全被乐清法院判刑。
 
  今年4月18日,吴某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大一小两头猪,卖给李某。同日,余某也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七头猪,卖给李某。之后,李某让梅某把这九头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运至其在乐清市乐成街道的一处临时养殖场。
 
  19日晚,李某私自屠宰从吴某处买来的两头生猪,在运往乐成街道环城西路时被查获。接着,执法人员查处了临时养殖场。
 
  查获的已被屠宰的一大一小两头猪,经检验为不合格肉品,其中已屠宰的小猪,猪瘟病毒病检验为阳性。
 
  查获的其他生猪中有两头母猪,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检验中呈阳性。
 
  乐清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余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梅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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