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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5.88吨冻牛肉入境 云南2被告分别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2  来源:云南网
核心提示:为牟取暴利,两男子将一批冻品牛肉从老挝经景洪走私入境,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走私冻品牛肉5.88吨。近日,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走私冻牛肉案件依法作出判决,2名被告分别获刑。
    为牟取暴利,两男子将一批冻品牛肉从老挝经景洪走私入境,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走私冻品牛肉5.88吨。近日,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走私冻牛肉案件依法作出判决,2名被告分别获刑。
 
    2015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经中老边境42—1号界碑附近小路将冻牛肉从老挝走私至中国境内,被告人刘某某乘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看守货物。
 
    凌晨4时30分许,当车行至勐腊县勐捧农场五分场大桥时,在云南省勐润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执勤人员现场从该车货箱内查获冻牛肉5.88吨,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同日,勐润边境检查站将该案件移交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从老挝走私冻牛肉5.88吨入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周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罪责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冻牛肉5.88吨、农用货车、行车证及刘某某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被依法没收,由查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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