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12月6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屠宰销售病死生猪案,被告人刑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刑某是河南省临颍县人。8月17日开始,刑某受陶某(另案处理)雇佣,在青山湖区罗家镇枫下村陶村自然村陶某非法经营的生猪私宰点从事病死生猪屠宰。期间,刑某和陶某共同屠宰、冷藏由陶某购进的病死生猪,陶某负责销售。
8月21日,青山湖区农业水务局接群众举报对该生猪私宰场所进行查处,现场缴获病死猪肉1836斤。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检测,抽样猪肉挥发性盐基氮为16.2毫克/100克,超出参考范围15毫克/100克。此外,据法院查明,两人共计私宰病死生猪共30余头,销售病死猪肉共计3000余斤。
法院审理认为,刑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