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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加工鸡爪添“毒料” 违法犯罪终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鸡爪,想必是很多人的心头好,即可是入酒菜肴,亦可作零食佳品。上至耄耋老人下至青年儿童,都无法拒绝它的美味。殊不知,我们平时吃的这些“美味”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近日,山东临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鸡爪,想必是很多人的心头好,即可是入酒菜肴,亦可作零食佳品。上至耄耋老人下至青年儿童,都无法拒绝它的美味。殊不知,我们平时吃的这些“美味”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近日,山东临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15年12月中旬,家住临沭县郑山街道某村的徐某闲来无事,便来到某商场转悠,无意中遇见一个40多岁的湖北男子张某,两人一见如故,交谈中徐某抱怨现在生意难做,挣钱少。听完徐某抱怨,张某颇为神秘的将其拉到一边,介绍起了发家致富好项目-加工鸡爪。张某告诉徐某,自己也是凭借着加工鸡爪挣了不少钱,只要交3000块钱,包教包会。此时的徐某完全沉浸在挣钱的幻想着,根本不考虑事情是否违法,还把张某当作贵人一般,对其言听计从。张某收了钱,把加工鸡爪的窍门告知了徐某。此时的徐某觉得自己已经一脚踏进了致富的大门,内心无比激动,决定要大干一场。
 
  对金钱的渴望催促着徐某加快了步伐。掌握方法后,徐某马上去购买了大锅、大桶和一些加工需要的原料,就干了起来。要说这加工鸡爪,工艺并不复杂,只需“煮”、“添加辅料”、“泡”三个环节,煮熟鸡爪,添加一些着色、上味的材料,并放在某些液体内浸泡,时间和剂量都有详细的规定。按照配方操作,徐某每天能加工200余斤鸡爪,加工好的鸡爪由其妻子拿到市场上零卖,一般每一斤能卖到8、9块钱,200来斤鸡爪不到4天就卖完,要是逢年过节行情好的话,一天要加工800多斤。
 
  不需要多么复杂的工艺,不需要多么繁重的劳动,每天的效益很可观,要是这么一直做下去,很快就能发家致富,徐某默默做着发财大梦。可是,没有密不透风的墙,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惩罚。接到群众举报,临沭县食药监局在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察大队的配合下,迅速捣毁了徐某的小作坊,当场扣押已加工的鸡爪400公斤,尚未加工的鸡爪60公斤。并迅速移送侦查起诉。经查,徐某生产加工的原料生鸡爪未经检验检疫,加工的鸡爪中含有过氧化氢残留。截止案发,徐某共加工鸡爪2500余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法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的,则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过氧化氢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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