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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合格老豆腐 宁波奉化一家豆腐坊被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8年7月4日,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期)》。奉化市莼湖彩梅豆腐坊的老豆腐(生产日期20180511、规格散装)检出苯甲酸超标,被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罚单”。
  2018年7月4日,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期)》。奉化市莼湖彩梅豆腐坊的老豆腐(生产日期20180511、规格散装)检出苯甲酸超标,被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罚单”。
 
  通告原文: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期)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6月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情况通报》,涉及一家食品小作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奉化市莼湖彩梅豆腐坊生产的老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奉化市莼湖彩梅豆腐坊的老豆腐(生产日期20180511、规格散装)检出苯甲酸超标。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使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对老豆腐的制作成本进行计算,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尚未发生严重社会后果,属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二、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自查,奉化市莼湖彩梅豆腐坊生产加工的老豆腐中含有苯甲酸,由其使用的添加剂盐卤带入,现该小作坊已停止从该添加剂提供方处进货。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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