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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查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核心提示:“食品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不容忽视和儿戏!案例中的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不顾大众安全的行为实在不可取!望广大食品生产商家、销售者吸取经验教训,切勿以身试法!”10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件一审宣判,法官杨春桃这样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不容忽视和儿戏!案例中的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不顾大众安全的行为实在不可取!望广大食品生产商家、销售者吸取经验教训,切勿以身试法!”10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件一审宣判,法官杨春桃这样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为了让贩卖的油条口感更加酥软,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何某雇请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作油条时肆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期间共销售油条约1500根,获利2250元。2018年3月底,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油条内铝含量为581 mg/kg,已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小等于100 mg/kg)。经专家认定,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审理中,何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50元
 
  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专家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销售油条所获款项225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早在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左保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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