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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10瓶“汾酒”,经鉴定是假酒,获10倍赔偿4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扬子晚报网
核心提示:酒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危。然而,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巨大,且多数消费者对假酒辨识能力缺乏,使得部分商家心存侥幸,知法犯法。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民一庭近日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卖假酒引发的纠纷案件,镇江消费者在网购10瓶汾酒后发现有问题,最终不仅全额退款,而且还获10倍赔偿4万余元。
      酒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危。然而,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巨大,且多数消费者对假酒辨识能力缺乏,使得部分商家心存侥幸,知法犯法。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民一庭近日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卖假酒引发的纠纷案件,镇江消费者在网购10瓶汾酒后发现有问题,最终不仅全额退款,而且还获10倍赔偿4万余元。
 
  院方介绍,2017年4月18日,王三通过某宝拍卖平台拍得被告芬芬酒业公司出售的53度汾酒一箱,共计10瓶总价格为四千余元。收到货后,王三认为汾酒有问题,开始与卖方交涉,但双方未能就退货及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5月25日,王三向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随后,镇江市药监局向酒品的生产厂家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函,请求生产厂家协助鉴定。2017年6月30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镇江市药监局送检的酒品属于假冒产品。
 
  此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王三就将芬芬酒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承诺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芬芬酒业在网页上有三项“服务承诺”:诚信经营、100%正品保证、假一赔十,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出售给原告的汾酒的编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汾酒系来源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并且,被告作为产品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明确承诺“正品保证”、“假一赔十”,应当受到该承诺的约束。
 
  原告作为消费者,基于对被告公开承诺的信赖而购买其出售的产品,在发现所购买的系假冒产品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权要求被告遵守承诺,按照其购买产品成交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据此,丹徒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四千余元货款及承担违约金四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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