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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不合格,贵州曝光7批次不合格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6
核心提示:4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等5类食品32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检出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重金属等,涉及总砷(以As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指标。
   4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等5类食品32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食品包括3批次饮料和4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检出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重金属等,涉及总砷(以As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指标。
 
  有3批次饮料检出微生物污染指标不合格,其中2批次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1批次果味饮料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标称安顺开发区晟源饮用水厂生产的千百汇包装饮用水,标称安顺市天鹅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鹅泉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安顺市利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的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4CFU/mL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2CFU/mL。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允许检出。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回收桶清洗、消毒工位数不足导致清洁不彻底。
 
  另外,还有4批次蔬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重金属不合格。其中2批次鸡菇菌检出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标称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菇菌清香型、鸡菇菌麻辣型,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砷(以As计)是一种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主要存在于土壤和水中。食物中砷污染的主要来源于含砷农药、环境砷污染、含砷的原料等。食物中的砷以不同形态存在,包括无机砷以及有机砷,合计为总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食用菌及其制品中总砷(以As计)限量不得超过0.5mg/kg。食用菌及其制品中总砷不合格可能是原料生长过程中对环境中砷元素的富集。长期大量摄入砷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此外还有2批次蔬菜制品检出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分别为:标称贵州黔厨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菇菌鲜品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腌制食用菌中脱氢乙酸不得超过0.3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蔬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蔬菜制品的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从而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要求。造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防腐剂之和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厂商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够透彻,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所致。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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