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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山城火锅店经营的豆腐检出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蚌市监食罚〔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蚌市监食罚〔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59号

  当事人:蚌埠市山城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3012719660320044X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奋勇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夏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略

  联系地址:略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1日对你单位经营的豆腐(样品形态:固体,包装分类:散装)进行监督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33)。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给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检验报告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采购检验不合格的豆腐12kg,购进价为2.6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抽样检验0.5kg,剩余全部销售,货值为144元,违法所得108.1元。

  你单位销售的报告批次的豆腐是经营者丁秀鸿配送(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新苑农贸市场综合区9至12号),并提供了经营者丁秀鸿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食品原材料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索取了蚌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制的蚌埠市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抽样单、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单,证明案件来源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郑夏姣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郑菊姣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与受委托情况;

  6、食品安全采购验收制度,证明你单位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7、你单位提供了经营者丁秀鸿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食品原材料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蚌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制的蚌埠市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证明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019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食罚告〔2019〕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同时你单位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已使用完毕没有可没收的产品,给予你单位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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