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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超市一门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6.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1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有关规定,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5万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有关规定,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销售的“良食记”牌提子味沙琪玛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至2021年01月05日,“良食记”牌提子味沙琪玛在2021年11月0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共20袋,配送后库存有36袋,期间共计销售26袋,销售价格1.90元/袋。由于配送货物和上架销售时,当事人未记录每袋沙琪玛的生产日期,因此只能确定执法人员2021年01月05日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的1袋沙琪玛,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01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属于过期食品。
 
  此外,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销售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也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至2021年01月19日,“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在2021年11月0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共70盒,配送后库存有70盒,期间共计销售38盒,销售价格20.90元/盒。当事人自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1月13日销售了19盒,共计397.10元;2021年01月19日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19盒,共计397.10元;剩余的32盒被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扣押。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7.1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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