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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膳食补充剂管理变迁:FDA对商业与政治的妥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0  来源:食谈
核心提示:中文里有个说法叫“先声夺人,所以名字对于一种产品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保健品”,本身就暗含了“具有保健功效”的意思——而在美国就比较实诚,法定名称是“膳食补充剂”。正常饮食之外的“补充”而已,比起“保健品”来自然就差了几个档次。
       中文里有个说法叫“先声夺人,所以名字对于一种产品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保健品”,本身就暗含了“具有保健功效”的意思——而在美国就比较实诚,法定名称是“膳食补充剂”。正常饮食之外的“补充”而已,比起“保健品”来自然就差了几个档次。
 
  管控膳食补充剂,FDA麻烦不断
 
  即便是“膳食补充剂”,美国的监管机构FDA也还是认为这个分类有些多余。在1938年,FDA获得法律授权去管理膳食补充剂的时候,并不愿意把它与食品与药品并列。在他们看来,如果一种东西能够治疗或者预防疾病,或者改善身体的结构与机能,那么它就是“药物”,不能象食物一样随便销售,否则即使“食物”,而食物的作用是满足营养需求,就不应该具有功效。
 
  从科学逻辑来说,FDA的想法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过商人们当然不会同意,美国市场上的膳食补充剂还是不断涌现。1950到1960年代,对宣称功能的膳食补充剂采取了几百次行动,然而影响甚微。毕竟,消费者对于“保健功效”的需求太过旺盛,而FDA也并没有多大的执法权力。
 
  膳食补充剂行业,在美国继续蓬勃发展。
 
  到了1973年,FDA再次采取行动,宣布将对“没有营养必要性”的补充剂严加监管。比如那些“超过正常需求量”的维生素,需要经过审批才能销售。这听起来只是“严格”一些而已,但其实是玩了一下语言艺术。因为只有经过批准才能销售,而FDA会以“没有必要性”而拒绝批准,所以实际上这些产品将不被允许销售。
 
  FDA的这个算盘打得精,但膳食补充剂行业也不是吃素的。FDA的这个打算一公布,膳食补充剂的生产商就引领着消费者都强烈反对。面对这种反对,国会只好“顺应民意”,在1976 年通过了《维生素矿物质修正案》,不允许FDA“仅仅因为超过了正常需求量就把维生素和矿物质当作药物来管理”。
 
  FDA严管膳食补充剂的企图,就这样失败了。
 
  1985年,有一家公司宣称“高纤维的食物可能降低某些癌症的风险”。FDA认为这是虚假宣传,打算起诉它。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力挺这家公司,指出这条健康宣示是国家癌症研究所推荐的,所以“有科学依据”“准确”而且对公众“有用”。FDA再一次溃败,同意膳食补充剂可以宣称“有科学依据”的功能。
 
  虽然屡败,但FDA并不认为这样做是对的,一直在寻找着再战的时机。历史上,FDA的多次变革都是借助于一些悲剧事件之后的舆论,比如二甘醇事件和海豚儿事件,都使得FDA获得了更多的监管权力。
 
  1989年,一家公司生产的色氨酸补充剂造成了至少1500人出现“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肌痛综合征”,其中38人死亡。当时FDA的局长大卫·克斯勒认为扭转公众对膳食补充剂看法的机会来了,在1993年宣布:不会批准膳食补充剂的任何功能,并且把维生素和矿物质之外的补充剂都当作药物管理。
 
  如果这一打算成为法律,膳食补充剂行业无疑会进入寒冬。当时这个行业已经很强大,他们奋起反击,告诉消费者要“扞卫人民食用膳食补充剂的权利”。这一移花接木的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公众反对FDA这个计划的活动堪称波澜壮阔。
 
  1994是国会选举年,年末将进行国会改选。在竞选中,议员们认识到了膳食补充剂管理这个议题极为敏感,对这个话题的态度很可能影响到公众的投票倾向。结果,此前在国会里强烈反对膳食补充剂议员,也放弃立场占到了“民意”的一边。而膳食补充剂工业界顺势而为,起草了一个堪称与大卫·克斯勒针锋相对的法案。起初,多数分析认为这个法案不会成功,但出人意料的是,临近国会选举的时它最终获得了通过。
 
  这就是《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DSHEA)。一般认为,这个法案大大削弱了FDA对膳食补充剂的监管权力。按照这个法案,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都由厂家自己保证,厂家只需要向FDA“备案”就可以上市销售,并不需要经过FDA的批准。
 
  FDA放弃了对功效的审批,只是要求厂家在包装上注明“本产品不用于治疗、预防、处理、防治任何疾病”。如果违反了,FDA会发出警告要求改正,如果逾期不改,FDA也并没有处罚权力,而只能起诉。不过,厂家可以宣称产品对身体的某一机能有所帮助。这叫做“功能宣称”,比如说“有助于骨骼健康”或者“有助于增加骨密度”——而“治疗骨质疏松”就是“疗效”,则不被允许。
 
  这种“功能宣称”也只是厂家认为有证据支持就可以,FDA并不审批,所以厂家需要加一句“该声称未经FDA审批”。这实际上相当于FDA的一个免责声明,把厂家是否可信的判断,完全交给了消费者。
 
  FDA对于膳食补充剂的监管职能,几乎只剩下了打击不实宣传。此后FDA对膳食补充剂所采取的行动,基本上都是厂家宣称的某功能属于“疗效”,需要经过新药审批流程才能使用,要求厂家整改。而厂家也只需要修改文案,连“罚酒三杯”都不需要,也就过关了。只有在获得“不安全证据”之后,FDA才能禁止它的销售,比如宣称 “天然产物”却加入药物成分。
 
  中美保健品市场对比,各有特色
 
  《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造就了美国保健品市场与中国不一样的特色。一方面是欣欣向荣,《营养商业杂志》在2015年估算的膳食补充剂市场总规模高达370亿美元。另一方面没有那么多“神奇功效”,不管是市场份额最大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还是各种植物提取物、鱼油以及蛋白粉等等,都很难见到中国市场上那些天花乱坠的宣传文案。
 
  因为没有“神奇功效”,价格相对于日常开销也并不贵——而中国市场上的“神奇保健品”,一方面需要庞大的广告营销费用,最后“羊毛出在猪身上”,最终还是要有消费者买单;另一方面,被“神奇功效”洗了脑,消费者也愿意掏钱,甚至不是高价的还不愿意买。
 
  中国保健品以前实行审批制度,不仅产品要审批,生产产品的厂家也需要审批。目前,中国保健品开始实施“双轨制”,即一些类别的保健品实施“备案制”,而不在名单上的类别继续实施“审批制”。
 
  从法律上说,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保健品应该比美国产品要可靠,不过中国市场的问题在于大量虚假宣传——有未经审批而厂家自己宣称的,也有对获批的功能大肆夸张和扩展的。因为虚假的“神效”,也就有消费者愿意付出“天价”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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