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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告诉你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0
核心提示:首先是利益相关声明,我是因为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而入行的职业打假人,也是红盾论坛公众号的粉丝。公众号发过一线市场监管人员关于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文章,战术上没问题,战略方向明显搞错了。我们市场监管高层眼界还是应该再高一些,应该在解决普通消费者维权难的基础上顺道把职业打假问题解决了。
   首先是利益相关声明,我是因为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而入行的职业打假人,也是红盾论坛公众号的粉丝。公众号发过一线市场监管人员关于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文章,战术上没问题,战略方向明显搞错了。我们市场监管高层眼界还是应该再高一些,应该在解决普通消费者维权难的基础上顺道把职业打假问题解决了。
 
  先从职业打假人称呼说起。什么是职业打假人?不好直接定义,首先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不算,比如工商、质监、食药或者三合一的市场监管局;其次厂家打击假冒产品的员工也不算。为什么不算,上述人员本职就是打假,公众不会限制他们打假,他们也不可能限制自己打假。排除上述人员,职业打假人定义就清楚了,那种购买问题商品,或诉至法院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或者举至监管部门,以举报奖励为目的;或者不购买问题商品,直接举报至监管部门,以获取举报奖励为目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兼而有之的人,都可归入职业打假人范畴。但这种或为惩罚性赔偿或为举报奖励之人,显然为了利,并非为了打假啊?这个问题非常好,基于我们意识形态上某些原因,注定职业打假人容易引起争议,希望职业打假人只为公不为私。上月某新闻标题后半句赫然写着“职业打假人沦为职业索赔人”,这种标题明显是为攻击职业打假人而强行给职业打假人加戏,王海接受采访时都称打假与正义无关,再看看打假新闻的跟贴,不明真相的群众都知道职业打假人是为了钱,所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真正原因显然不是因为动机问题。把职业打假人分称为职业索赔人或职业举报人更为恰当却不完整,无论在食药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还是给人大代表的复函中,其引用的叫法都是职业打假人,所以本文仍沿用职业打假人叫法。
 
  再说下普通消费者。消费者就是消费者,本不该加普通二字,谈到职业打假人时,普通消费者才有其特殊含义。普通消费者就是那些维权热情可能刚被书本、电视、网络等普法活动或特定维权案例点燃,随即又被投诉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过高的现实处境浇灭的个人, 说白了也就是我们社会中绝大部分人。
 
  区分完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后,再次重申笔者的观点,限制职业打假人,不应以打击普通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为代价。不以普通消费者利益为目标建立全局性的消费维权机制,而以反职业打假人为目的去反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最终无解。法院或许能一刀切彻底限制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系统如果不建立面向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反而可能面临更大的职业打假压力。
 
  为什么这样讲?假如非要把职业打假人看作一个行业,跟其他行业一样,职业打假也存在红利期。红利期有多久?只要没有搭建起以普通消费者利益为目标的全局性消费维权机制,红利期将永远持续。我下文慢慢分析。咋分析?只能从普通消费者出发分析。有人说职业打假人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套,其实没有。但非说有套路的话 ,这个套路就是每年315前后,工商、食药、质监、消协、法院和媒体给我们普通消费者支的那些招,法律早已规定好了。所谓套路,跟牟利一词一样,支持你的时候,主张惩罚性赔偿就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不支持你的时候,你就是恶意购买,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取私利。
 
  言归正传,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怎么办?消法三十九条写的很清楚: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解释就是,先找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咋办?接下来成本最低的就是找行政部门投诉,(大部分地方消协和工商实际是二合一,不单独讨论消协了),行政介入后还是调解不成咋办? 最后去仲裁或法院了(仲裁不单独讨论,性质跟法院没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普通消费者维权方案就三个:找商家协商,行政投诉,法院打官司,既可逐一使用,也可直接诉至法院,顺序使用最划算。现在法院立案登记制,只要初步证据材料齐全,消费纠纷当场立案不成问题。商家协商也只有成不成功的问题,然后就剩下行政部门投诉环节容易出现问题。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最有效、最便捷的维权渠道就是行政投诉,打假人也爱用。可行政投诉渠道不通畅怎么办?有人可能反问行政投诉渠道怎么可能不通畅,这里强调的是,有投诉渠道存在,不代表投诉渠道通畅,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受理投诉、受理后是否及时处理,做出最终投诉处理结果后是否及时告知告知消费者,这才是判断投诉渠道是否通畅的标准。但投诉渠道就是不通畅怎么办?自认倒霉到此为止或者打官司都是办法,但如果普通消费者就是想激活启动行政部门投诉渠道怎么办? 无非三个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信访。按照中央精神,最倡导的办法就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法治渠道,然后就是纪检信访了。
 
  然后再结合我入行经历,讲一下职业打假人是如何处理消费纠纷(如何索赔的,当然也有人攻击这叫敲诈勒索)。入行契机是食药纠纷司法解释,14年初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食药纠纷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言犹在耳,“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我看到这两句话时,感觉跟发现金矿似的。我之前打过消费官司,是真被坑了那种,舍不得请律师就自学。搜索学习的消费案例中有很多职业打假人的判例,但不少都被法院驳回了,理由就是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因此知道了职业打假,但没想过后来做这行。所以当看到“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时,再回想起判例,我就激动了,你说做啥生意能翻十倍,马上行动。那时不懂什么食品不符合标准,就赶紧搜索之前那些判例, 彼时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不如现在,主要是一线城市部分法院建立的网站,印象还有就是中国法院网,在其中搜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一赔一”(之前消法还是退一赔一),“食品安全法 退一赔十”之类的关键词,根据检索结果,把目标定在了普通食品非法添加中药上,为什么选择这类?因为判定最容易,有现成案例可参考。关键取证容易,证据都在产品包装或者网页上写着。食品过期我没做,不是因为怕被攻击夹带私藏(刚入行时好像也没看到这种攻击),而是没时间商店逛,初期充其量算兼职打假人。我主要网购,根据现成判例找目标,下单收货,然后法院立案。起初还不是立案登记制,立案也没那么痛快,按法官要求改了两次材料立案了。很快开庭,法官调解,因为我是新手嘛,我内心期望值很低,退一赔一都答应了,很快调解结案。两个案子调解成功后,我辞掉工作入行了,然后网上下单、收货、立案、开庭。专职索赔,期望值就高了,不容易调解结案了。案源从纯粹的普通食品添加中药扩展,自学标准规定寻找目标。但我研究的第一个案子就栽了,关于营养强化剂超范围添加的,一审判决说原告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后商家是否明知就更不用说了。恰好审案法官是那种和蔼型好说话那种。提交上诉状时,我发牢骚式的对法官说,按法官您这种思路消费者没办法打这种官司了,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写的明明白白,是否超范围需要法院根据标准认定,而不是让消费者去举证。法官瞥我一眼说,你是新手吧,一会就是你同行的案子,看看人家怎么打的。案情是原告买的电源转换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退一赔三,我旁听完也没搞明白为啥不符合标准。庭后原被告同意调解,法官让我退出法庭。疑问还没解决,我就在庭外等原告,打算套近乎咨询。原告出来后,我讲明来意,对方也是个热心肠,说没问题,也到饭点了,找地方边吃聊边聊吧。这顿饭可值大钱了,当然我也因此与专业前辈相识,后期合作不表。吃这顿饭,三五句话彻底解决了疑问。打假前辈这么说的,一件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有的很容易判断,普通人读完规定就能判断,比如说普通食品中添加西洋参、黄芪、当归。但有的需要系统学习,比如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你觉得判定简单,那是你系统学习过,有时系统学习过也可能判定失误,外观感觉两种食物差不多,但因为食品品类不同,一个能添加,一个就不能添加。怎么办?找专业人帮你认定,谁专业,理论上就是行政监管人员。行政监管人员不可能直接帮你,怎么办?举报!如果行政监管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认定不符合标准了,你民事官司基本就胜了。就拿刚才的案子,你旁听明白了吗?你都没懂,凭啥法官一定明白?让每一个法官每一个案子都系统学习一遍专业知识?不可能!但我不怕法官不明白,我有杀手锏啊,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语惊醒梦中人,我跟打假前辈分开回去就写了一封举报信,要求对经营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那是我第一封食品举报,当时还不懂要举报奖励。举报寄出后,不到半个月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告知举报已收到,在办理中,顺便问我,商家愿意帮你解决问题,是否愿意调解把你姓名、电话告诉商家。我说当然愿意啊(法院都打败了,我怎么可能不愿意),第二天商家就来电话了,说猜到就是我,开门见山 ,让我少要点,最终退一赔五敲定。谈好后商家就提出,必须再配合一件事,把举报信撤回。我没经历过这种事,第一反应商家是不是给我下套,举报怎么可以撤回。再说即使我想撤回,办案人员也不是傻子啊。商家进一步解释说,不是说让你把举报信再拿回来,是让你给监管部门写一封信,大意举报人与商家已经解决纠纷了,不要求答复举报处理结果。我不写这个信商家不给赔偿,然后就照办了,办案人员收到信后又打电话跟我确认是不是我写的,然后举报一事就结束了,上诉二审以和解结案。有了败诉教训和专业前辈指导,索赔方案立马改变了, 大概步骤是寻找问题商品、下单、收货、然后投诉、举报,民事诉讼。具体流程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是一样的,先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者商家拒绝调解或者监管部门不处理投诉,就再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然后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投诉环节不同职业打假人处理策略是不一样的,比如监管部门不处理投诉。对我而言,投诉只是通过行政投诉渠道表达诉求,我还没达到土豪职业打假人的程度,人家都是发律师函。投诉后,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受理投诉也好,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也罢,我不愿意继续就此事跟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去纪检信访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我是职业索赔的,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投诉渠道通畅更好,不通畅就打官司解决。相反另外一种职业打假人是先就监管人员不及时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找纪检信访。我内心还是挺佩服这种同行的,虽然职业打假人目的是为了惩罚性赔偿或举报奖励,但我的打法,其结果只是下架或停止生产问题商品,对社会好处充其量是避免后续消费者再买到同一商品。但其他同行不一样,他们针对投诉不通畅而进行的努力,会帮助监管人员及时修补投诉通道,会给后来普通消费者带来极大益处。但有监管人员不这么想,他们认为是职业打假人故意下套, 变相给监管人员施压。可能有打假人内心是这么想的,但我想说的是,这只能说明投诉渠道还是不通畅,现在哪个职业打假人在一线城市给监管人员下这种套试试?他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得逞!从个人来讲,我是感谢这些同行的,一线城市除了本身法治基础好外,某些投诉渠道的修补跟打假同行不无关系。南方某一线城市就因为投诉处理不及时,被法院行政确认违法N多案例,随后当地投诉系统就调整完善了,受益的是包括打假人在内的所有消费者。举报阶段不同打假人的处理策略也不一样,像我举报目的是让监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民事诉讼。举报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主动调解,我不排斥。至于举报奖励不是并非主要目标 ,聊胜于无。举报阶段我也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一般只对两种情况“监管部门迟迟不答复举报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定性错误”,因为二者影响我民事诉讼。但另外一种打假人的策略是不一样的,他们几乎对所有问题都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案值金额认定过少或者处罚畸轻或者在我看来也很不理解的奇怪复议或诉讼标的。后来我偶遇某同行闲聊时,才真正知道他们的打法。简单说,我属于打民事,他属于打行政。我最终能否索赔成功、索赔多少取决于是否找准违法点和购买量,最终指望的是民事判决。行政投诉调解不成,就继续举报让行政机关通过处罚决定书定性,即便行政机关认定的货值金额过少或处罚畸轻,我也不再跟行政机关较真。而他属于打行政,只买少量产品(这一点很关键,牵涉到是敲诈勒索还是合法索赔),然后同时举报商家与厂家,他名义上的目标是举报奖励,如果行政机关认定的案值金额过少或者处罚畸轻,他肯定是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考虑商家给好处找通融,地方保护等因素,仅仅案多人少的因素,监管人员就有足够动力让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调解结案,我的经历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越常见,因为他们案子太多了。一些打假人也是心领神会,他啄磨出了监管人员的心理,因案值金额过少或者处罚畸轻复议诉讼尚能理解,有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又引发的案件表面看很奇怪,但实际上他的目的性很强,那些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么与最终的罚款额度相关,要么可能引出监管人员执法不公的问题,这种打行政的结果是,要么打假人拿到了举报奖励,要么监管人员施压企业给举报人很高的民事赔偿结束。靠打行政吃饭的打假人,他们可能是导致职业打假人被市场监管人员抨击反对的深层原因。
 
  上面结合我的入行经历说了职业打假人怎么索赔,大概分为打民事、打行政者或者混合双打。但无论哪种打法,都根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消费者遇到纠纷法律上应该怎么办,打假人也是怎么办的。那么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应对之策,自然就出来了。你是打民事的,我就让你民事官司败诉,无利可图;你是打行政的,我严格依法办案,投诉举报案件一查到底,让你以投诉举报逼迫企业和解目标无法实现。现在困扰行政机关的案件主要还是那种学习相关规定就能发现问题的案件,这类案件多没有奖励或奖励很低。如果彻底杜绝投诉举报人与企业民事和解,行政机关就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不再追究的潜规则,职业打假人打行政的动力就没了,不要说打假人和解后不配合提供证据,问题不在这,案件压力超级大的一线城市监管人员知道真正原因,因为打假人的逐利性,真想办案太容易破解了,也不要说打假人不再追究商家厂家会继续拿问题商品坑其他消费者,他们知道问题后比谁都下架的快,我都是先把问题商品买够了才去投诉举报,不然投诉到厂家的话,产品很快就从市场上消失了,你想再买来索赔也没机会了。按照上述方法操作,我相信不用一年,打民事与打行政的职业打假人数量将锐减,职业打假人问题将彻底解决。但问题马上就来了,这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做法,必然波及普通消费者,必然会打击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一线市场监管人员可以不考虑这个问题,但我们上级领导是不是应该眼界更高一点,不应仅着眼于限制职业打假人,而是应该从解决普通消费者维权的角度,顺道把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解决了。
 
  有些动机论受害者可能还不愿意相信我上面的分析,我提一个观察角度。你把历年来曝光的与打假人无关、真正牵涉普通消费者的各种门事件梳理一遍,找出那些消费者抱团请律师的案例,然后你会发现他们的维权策略与打假人的策略完全一致,打民事与打行政一个不落。按理说,不管打假人动机是什么,只要打假人依法索赔举报,除了那些被打的商户厂家,应该没有人去反对!但恰恰相反,反对职业打假的群体从商户厂家发展到行政监管人员进而扩散到法院法官,他们不但动用媒体资源在新闻报道以个别违法案例丑化整个打假人群体、还在公文或者判决书中明目张胆地去限制打假。并不仅仅因为反职业打假侵犯了我的利益,我就站出来反对!相反,我的文章可能给攻击打假人提供了证据,你看他们自己都承认就是为了利,不是为了打假(苦笑)。于我而言,如果我从打民事转打行政,相信自己还能继续风声水起两三年(其实一线监管人员受打假人之苦真的是败你们同行所赐,只要有三分之一的监管人员允许打假人跟商家厂家和解结案,这帮打行政的打假人就有足够的动力去折腾,连累的是剩下三分之二的监管同行,还有我们这些打民事的打假人),职业打假的红利就来自于大多数消费者怠于行权(行权成本太高),但如果真的发展到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监管人员“默契配合”的地步,那真的是我们每个人的悲哀了。如果职业打假人与行政监管人员之间是那种不可调和的敌我矛盾,也就罢了,你影响了我根本利益我就要打击你限制你。但是职业打假群体与行政监管群体之间的利益本来就不应该冲突甚至是一致的。红盾论坛上聚集这么多打假人难道就为了跟监管人员抬杠?什么问题是违法的、应该怎么定性、怎么处罚这些问题职业打假人比行政监管人员更关心。
 
  在良性运行的环境中,打假人向监管部门提供案源及证据,对监管人员来说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完成职责,打假人可以因此获得举报奖励,两者利益理论上不该冲突。但实践中, 两者之间是冲突的。为什么会冲突? 根源还是利益!有职业打假人写文章把这种利益冲突上升到类似国民党官僚买办为了集团利益打压革命的高度,这种说辞与行政监管人员甚至最高法在人大代表复函中提到”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的说法本质上一样,属于道德批判,喷起来很爽,但不解决问题。职业打假人与行政监管人员间的利益冲突与大企业不同岗位间的KPI冲突很相似。理论上我们利益一致,但刚开始体系没理顺,导致两个岗位KPI层面的利益冲突。就像华为,财务难道不知道全公司都靠业务活着吗,为啥还会有华为财务岗与业务岗的矛盾冲突?打假人与行政监管的冲突也是这种KPI层面的利益冲突,两者并非不能调和。这种冲突根源是历史上对消费者维权不重视(315晚会为什么火?),法律层面对消费者鼓励出台后(价款三倍或者十倍,实际损失两倍以下赔偿),消费维权的配套体系并未及时建立。全国范围来看,还是老体系应对新形势。
 
  普通消费者维权配套体系未搭建起来,维权成本还是太高,然后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当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案件潮水般涌来时,KPI层面的利益冲突就出线了。全国范围看,绝大部分地方消费维权在内的市场监管案件,从受理案件到案件延期再到办结回复,没有自动化系统去支撑,主要靠一线监管人员肉身来挡。比如京沪广杭这些城市,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巨大的,就是把职业投诉举案件去掉,数量也不少。遗憾的是,这些地方也没有完全建立对接消费维权、辅助一线监管人员的系统(我不是指不是内部办公系统,而是能对外对接投诉举报人的),有些基层所案件受理、延期和办结回复还是靠打电话通知,先不说容易被有些不良职业打假人拿来搞事去复议、诉讼,打一天电话也是很累的啊,专职做消费调解的监管人员应该深有体会。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基层所的监管人员,天天接待的都是职业打假人,倒霉的话还是那些抓着我没有书面受理通知毛病去复议诉讼纪检信访我的人,我肯定要爆掉,管你是良性打假还是不良打假,先把打假人打下去再说。基层监管人员有这种想法不奇怪,这时再拿动机论回怼监管人员当公务员的目的没有任何意义,关键是怎么解决问题,但这种事靠基层根本无解。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监管人员情绪逐渐积累,上书称基层监管力量已快被职业打假耗尽,请求上级部门关注解决。上级部门想解决问题,就应该实际下基层体验现状,找下症结到底在哪里,真的是职业打假耗尽监管资源的问题吗?以淘宝所在地杭州余杭、京东所在地北京经济开发区为例,先把职业打假人案子抛开不说,就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你能真正应付过来吗?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量也是很大的,如果普通消费者也跟职业打假人一样去维权,监管力量一样吃不消,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彻底激活那一天总会到来,难道再去限制普通消费者?再放眼全国,职业投诉举报也是遵循8020定律的,80%的投诉举报量集中在前20%的经济发达地区。那些经济不发达的三线四线五线地区,他们几乎不受职业打假困扰,那些地区普通消费者维权状况如何,他们当地的食品安全状态又怎样,其实际情况还不如经济发达地区吧。所以问题的根不在职业打假人。那应该怎么办?
 
  我对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议如下:借助政府力推互联网+,大数据的形势,把包括消费者维权在内的行政执法配套体系搭建起来,不管你是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纯粹公益举报,从案件受理、案件延期、办结回复,全部由系统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使用短信、电子邮箱、平台告知或系统语音回呼的方式予以告知,并将告知情况后台记录,让一线监管人员摆脱繁锁的程序性事项。如果搭建起既满足消费者维权,又让执法人员摆脱繁锁程序性事务的系统,职业打假人影响行政监管的负面问题会自动消解。试想一下有这么一套系统,当一个消费投诉通过12315.cn平台或者说12315电话进入系统后,由人工或系统自动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判断不出来就暂予受理,然后将投诉信息自动发送到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年报中所留电子邮箱或自动电话语音通知企业登陆平台处理投诉信息。此处可以设定自行和解期,告知企业此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的,即便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对企业处罚之类(当然监管部门可设定更多条件,比如涉及人身伤亡除外之类),如果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企业在系统里点击拒绝后,行政调解自动终结,由系统自动生成终止调解书发送消费者。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方案,双方又都希望行政部门进一步给予调解或者企业对投诉信息没有任何反馈,然后系统自动将投诉案件信息发送到对应监管人员人工处理,能调就调,调解不成,系统自动出具终止调解书,通过系统告知双方当事人。什么打假人利用监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之类的纪检信访也好,行政复议也好,这些将统统不复存在。对于纯粹举报利用系统就更好处理了,系统接收案件后,人工或系统审核是否受理,然后发送办案人员,办理时限快结束时,系统自动提醒办案人员,能时限内结案,及时将办案结果录入,系统自动生成格式化办结通知书给举报人;如果不能时限内办结,需要延期的,抓紧办延期手续,然后录入延期信息,由系统自动将延期信息通知举报人。如此处理的话, 职业打假人你行政复议啥,行政诉讼啥?程序上打假人根本就找不到毛病。有了这套系统还有个好处,以前有人提出建立职业打假人名单库, 采取对应措施。有了这套系统,这个目标才能实现。监管人员可在后台自动看到投诉人的历史投诉次数,他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是能够判断出来的。对于职业打假人,无须投入太多调解资源,例行公事程序性走一遍即可,该终止就终止。当然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案件,就没有区分必要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是职业举报人举报就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吧。有了这么个系统还可以快速解决案件移送问题,在系统里轻点鼠标,案件就从杭州余杭移送到广州天河了,同时将移送情况通过系统告知消费者。但建立这么个系统,全靠基层根本不现实,部委层面应该抓紧推动建立一套这样的系统,在解决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同时,顺道就把职业打假人问题解决了。
 
  即便建立起了消费维权配套系统,充其量也就是解决了不良职业打假人纠缠执法机关和复议机关,通过纪检信访施压的表面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能解决的话,已经非常好了,可其他深层问题还是没有真正解决。比如所谓打假人只盯食品标签瑕疵,总感觉这是为了反职业打假人而提出的说辞,现实中有这么多标签瑕疵案件吗?我自己不做这种案子,认识的打假人中也没有。就以北京食药局罗列的那些标签瑕疵为例,如果真有很多打假人死盯这种标签瑕疵,那么这种案子不是很容易处理吗?为何会困扰监管机关?如果就因为这种标签瑕疵,监管人员在办案中支持打假人,那明明是监管人员的无能和纵容。一线监管人员更可能想表达打假人不关注实质性食品安全的问题。前文说了打假人动机就是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他寻找目标时,肯定是先易后难,能根据掌握的法规肉眼判断,绝不会花钱检测,先打标签误导是很自然的选择。如果打假风向未变,自然发展的话,打假人一部分必然要转向深层次的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大企业大超市标签已无假可打;而另一部分打假人因水平或资金所限,目标继而转向小规模经营主体,继续打击小规模经营主体的标签误导等问题,如果自然发展下去,最终标签之假打无可打;即便是深层的食品安全问题,打假人自然也是先打大企业大超市,后打小企业。由于打假人的逐利性,靠职业打假人一家家打下去,可能社会成本还是太高。怎么办?我非专业人士,但想谈点自己的感想。我们的食品安全普法工作做的太差,很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规的掌握程度真的不敢让人恭维,他都不懂法,更不要指望他守法了。中央提出谁执法谁普法,如果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掌握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法规,大部分打假案件都将不复存在。 比如我入行时打的普通食品添加中药案,食安法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而且这个文件是在2002年就发布了,为啥还有那多生产、销售行为,普法工作明显不到位。如果这条规定普法到位,全国将减少多少投诉举报案件,法院又将少多少民事案件;再比如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禁止销售的问题,我入行前也不知道这个规定,总觉得包装上全是外文的产品才是正规货,假如我开了个食品店,说不定被打的就是我。这种打假人通过学习法规就能举报索赔的案子,也应该是生产经营者学习法规就能避免的案子,更是困扰一线监管人员的主要案件。是否有必要推出食品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的董监高必须通过考试拿下资格才能从业?或者在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对董监高人员增加基本法规考试环节?如果以上都实现不了, 我们能否把生产经营者都应该注意的基本法规编成案例库, 采用最简单的短信、邮件群发方式逐一通知,每周一例。比如禁止普通食品添加药品,通过实际案例告知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普通食品,某企业被罚款多少,被法院判赔消费者多少,只有《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食药同源名单中的才可添加,食药同源名单外的,需要依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申请安全性评估之类,经过这种普法,生产经营者还可能再犯吗?如果还犯,那真没什么好说的啊,罚无赦!再如标签问题, 这是个看起来简单,做起来费心的事,除了案例式普法外,真的应该由监管部门倡导呼吁推动类似标签食品安全险的服务,由保险公司承保后期因标签问题导致的行政处罚、民事索赔之类,毕竟食品标签经专业审核后保险公司再承保,是不可能出现大问题的。之前推过的食品安全险,貌似进展不大,可先拿标签做试点嘛,毕竟风险较小。事实上市场上已经有企业推出了标签审核服务,价格也很便宜,我打假的都知道这种服务,你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知道?所以标签瑕疵问题要么是臆造出攻击打假人的,要么就是标签法规立法本身有问题,不然为啥生产企业宁愿事后花大钱擦屁股,也不愿意事前花小钱去防范,一个标签审核过是可以用很长时间的,公司的产品可能天天更新换代吗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问题的根并不在职业打假人, 而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逐利性,把很多问题提前暴露了;还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逐利性,逼的监管人员无法靠以前的思路工作了。食药监管领域,如果你辖区案子太多,可能说你监管不力,如果案子太少还可能说你履责不力。对于一线城市的监管人员,假如职业打假人的案子一下子全没了,案多案少真的是全靠自己把握,想想就是一件很惬意的事。
 
  上面扯了那么多,主要还是从市场监管角度分析。再说下为什么法院限制职业打假人会打击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以北京三中院打假人茅台案败诉为例,假茅台案打假人一审二审都败诉,如果法院决定要限制职业打假人,限制到北京顺义法院一审那种程度即可,不会波及普通消费者。但北京三中院判决思路就不仅是限制职业打假人了, 而是要限制所有普通消费者。顺义法院一审是这么驳十倍的“结合原告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法院对原告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也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消费者身份,这个认定对不对不讨论,按一审法院裁判思路,如果是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茅台,还是可以胜诉的。 但北京三中院的二审判决不但把职业打假人彻底消灭了,还把普通消费者也挡在了门外。北京三中院大杀器是,十倍赔偿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本来按照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的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普通消费者积极性也不高。普通消费者那点购买量,就是保底赔偿一千对原告来说也是亏本的。过期食品不一定不安全,变质食品也不是一定吃出毛病,就是毒胶囊因为服用量少,即便有损害,那也是潜在的。扩展到绝大部分实质性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制定时就留了安全余量,超标了不是必然导致损害,所以十倍赔偿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就把十倍赔偿条款废了。有人说是打假人起诉思路有问题 ,认为打假人应主张三倍赔偿。可法院已经认定原告知假买假不具有消费者身份,三倍赔偿也一样被驳。北京三中院还在判决中指责打假人影响司法权威,什么是司法权威?在食药纠纷司法解释未废的情况下,不明目张胆地违反司法解释才是最大的维护司法权威吧。当然如果北京三中院下了铁心要限制职业打假人,也只有违反司法解释去裁判了,不然根本无法限制。对职业打假人来说,找个新手,不去公证,而是把证据链固定好,非常简单的事,官司不是又赢了吗?如此一来,法院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会彻底落空,所以北京三中院把孩子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做法,看似愚蠢实则聪明。当然我还是不愿意相信这种判决是法官内心意思的真实表达,我宁愿相信这是法官对要求限制职业打假人外部干涉的一种高级黑。可能我一厢情愿了,法院就是要这么干,恭喜法院,你们真的赢了,像我这种打民事的已经收手了。如果有人刚好是研究法律解释权问题的,可以再搜索下《北京法院食品安全类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估计是个完美例证了,法院真的只是个工具,同一条法律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行文至此,我对职业打假的观点和建议都说完了。对法院来说,不一刀切可能真的限制不了职业打假人,但对市场监管系统来说,既不误伤普通消费者,又消解职业打假人负面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是有的,希望市场监管系统在限制职业打假人时,也考虑一下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就在已经结束此文时,又看到央视曝光超市食品快速检测成摆设问题,然后食药总局又发文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快检便民服务,忍不住吐槽一下算做收尾吧。从一个打假人角度,建议彻底停了超市快速检测服务,快速检测假阳性率太高。我还真的利用过快速检测,免费送检好多次 ,结果再专业机构复检时指标又正常了,幸亏没提前大量买货,不然损失的就不光是检测费了。央视曝光角度也只是说开展工作不能形式主义,没说快建非常好必须坚持,如果内部都知道这玩意不行,就赶紧刹车吧。幸好快速检测没真正推进,就现在的消费维权形势,如果普通消费者快速检测结果真的不合格,他去较真十倍赔偿,通过行政投诉调解能拿到吗?如果投诉拿不到,他去法院起诉能赢得了吗?你吃出损害后果了吗?要是在法院阶段再专业检测,指标又合格了,这种尴尬怎么收场?快速检测项目,仅吉林一省就花了八千多万,省下这笔钱去搭建一个全局性的消费维权机制是不是会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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