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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效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7  来源:报网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取得了显着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取得了显着成效。2013年至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6%以上。尤其是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了97.6%的历史新高,比2012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但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未明显改观,且已成为影响现阶段食品安全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有效治理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已刻不容缓。
 
  201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后就始终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状况的监督抽检。《2017年各类食品抽检监测情况汇总分析》的数据显示,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及中央转移地方共监督抽检了28大类食品41个食品添加剂项目,发现其中24大类食品22个项目检出了不合格样品,占全部不合格样品比例的23.85%。虽然分别比2015年、2016年下降了0.95%、9.75%,但仍然比2014年的18.17%高出了5.68个百分点。在2014-2017年间由于食品添加剂滥用导致食品安全不合格的比例平均为27.31%,成为现阶段影响食品安全合格率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数据表明,近年来食品添加剂滥用的范围覆盖了大部分食品大类。2014年、2015年,在所监督抽检的24个、25个大类食品中,发现20个、22个食品大类中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分别占监督抽检食品大类的83.33%、88.00%。2016年、2017年,共监督抽检29大类食品中43个食品添加剂项目、28大类食品41个食品添加剂项目,发现分别有27大类食品32个项目、24大类食品22个项目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分别所占监督抽检食品大类的93.10%、85.71%。所涉及的食品范围之广,触目惊心。选择2014-2017年稳定监督抽检的食品添加剂项目来分析,发现滥用添加剂最多的五大类食品添加剂依次分别是膨松剂、防腐剂(含漂白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98%以上所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是这五大类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满足社会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发展现代食品工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调查表明,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应用的普遍性和各种非常复杂的原因,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较为普遍。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曾经调查了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调查发现:食品用香料、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漂白剂和其它种类食品添加剂的分别占52.2%、46.7%、41.3%、29.3%、17.4%和18.5%。正由于防腐剂、漂白剂、甜味剂、着色剂使用范围广泛,因而增加了滥用的概率。14.1%的企业曾因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食品质量问题。有73.9%的食品生产企业自身也认为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15.2%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没有必要或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且调查还发现,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与供应链一体化程度有关,一体化程度高的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对规范,与此同时,中小型食品企业更易滥用添加剂。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通过仿真模型的研究发现,导致食品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的原因可能是: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是为了增强食品的口感、延长保质期、改善食品外观和降低生产成本,以满足市场需求,增强企业竞争力,并获取经济利益。而增强食品的口感与改善食品外观,就必须使用食品用香料、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漂白剂等,增加这些食品添加剂被滥用的概率。这一结果与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最易使用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的情况基本吻合。
 
  监管不到位与经济惩罚力度太小。研究表明,食品安全与添加剂监管的不到位、食品添加剂标准不完善、政府对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经济惩罚的力度太小、企业道德缺失,也是导致食品添加剂滥用的重要原因。
 
  企业食品添加剂检测能力不足。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相对完善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要求对食品中的添加剂含量的检测以最终产品为主,兼顾过程中原料及半成品的检测控制。但调查表明,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食品企业并没有按照规范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成分进行全面且有效地检测,主要原因是企业检验检测能力不足。
 
  有效治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一是依法实施严厉打击。对任何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理性均是有限的。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有外在的且能够获得预期利益的诱惑,其生产经营行为就完全有可能选择具有更高收益的方式,并由此打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第一块玻璃”。实践证明,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对供应链体系中所有主体具有强烈的暗示性、示范性。在一个或多个食品生产经营者打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第一块玻璃”后,如果不加以干预而任其自然蔓延,众多的生产经营者将迅速模仿,不断升级,由此迅速形成无序状态,极大地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处罚与执法不严,导致了现阶段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成为影响现阶段食品安全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采用多种形式严厉处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按照最高罚款额度处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的经济成本。在实施行为罚、财产罚的同时,依法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实施行政拘留,推进人身自由罚处罚。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依法追究滥用食品添加剂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效实施从业资格的处罚。持续推进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治理行动,统筹不同行政区域间、城市与农村间的联合行动,依托“食药警察”或食品执法的专业队伍,依法坚决铲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全面打破相关食品行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潜规则”。
 
  二是有效实施精准监管。作为理性人的生产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可能采取不当行为,由此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产生食品安全事件。在任何一个国度中、一个体制内,对任何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意识不可能完全自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难以长期坚守。必须是依靠法律法规,基于技术标准等,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坚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的同时,各地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提出与有效实施现阶段专项治理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的精准监管的具体方案,实施最严厉的监管。具体而言,对多年来积累的食品监督抽查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最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食品种类与行业,有效实施精准监管。同时要精准监管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且对食品添加剂依赖程度较高的地方特色食品。还应该将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技术含量不高,供应链一体化程度较差而生产销售量较大且易腐败和变质性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精准监管的重点对象。
 
  三是完善举报体系。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重点建立健全以“信件、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举报体系,扩大奖励范围、丰富奖励形式,形成富有特色的举报者保护和奖励机制。逐步推行食品行业内部“吹哨人”(举报人)制度,用社会力量弥补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合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参与舆论监督,建立与媒体事前执法沟通机制和事后处理结果通报机制。发挥食品行业社会组织专业性、自治性等优势,推进滥用食品添加剂治理力量的增量改革,促进传统的政府主导型治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型治理转变。与此同时,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通过媒体在最大范围内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抽检的信息,通过市场信誉机制,治理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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