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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茶业界商标侵权案终审被告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2  来源:新快报
核心提示:一起受到社会关注的茶叶企业商标侵权案近日宣判。一年多前,潮州市一家茶叶企业被人以“恶意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引发社会议论。今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民事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诉的天池茶业胜诉。
  一起受到社会关注的茶叶企业商标侵权案近日宣判。一年多前,潮州市一家茶叶企业被人以“恶意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引发社会议论。今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民事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诉的天池茶业胜诉。
 
  天池股份公司前称为潮州市天池凤凰茶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0月份登记成立,2014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取得图形注册商标。该公司自登记成立以来,一直以“天池”作为企业的“字号”,早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就已经将“天池茶业”作为商业标识在其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在当地茶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一年多前,广东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某集团”)的法人代表陈伟忠以其本人名义以“恶意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天池股份”等三家企业告上了法庭。
 
  据查,陈伟忠于2006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天池”文字注册商标,而陈伟忠提供的证据难以证实其已将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于相应的茶产品上。
 
  法院由此认定天池股份公司对“天池”字号和“天池茶业”商业标识的使用早于陈伟忠“天池”商标的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天池股份公司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对陈伟忠的 “天池”文字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经法院调查,陈伟忠和天池股份公司均同处在潮州市相同地域,同系茶业商品经营者,陈伟忠对天池股份公司及其在先享有的“天池”字号、“天池茶业”商业标识理应完全了解,在此情形之下,陈伟忠仍在第30类相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天池”商标,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抢注行为,有违主观善意。经终审法院通过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得知陈伟忠以其本人或宏某公司的名义还注册了各类商标近百个,其中仅在第30类商品(茶类等等)上就注册了近50个商标。可见,陈伟忠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基于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享有在先权利的天池股份公司也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其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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