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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6  来源:长春日报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春肉品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阶段。修订后的《条例》将药物残留和“瘦肉精”列入必检项目,同时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管理,取消进长肉品的市场准入。
   本报讯  长春是畜牧业大市、国家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也是肉类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市。加强肉品管理,事关长春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春肉品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阶段。修订后的《条例》将药物残留和“瘦肉精”列入必检项目,同时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管理,取消进长肉品的市场准入。
 
  修订后的《条例》提出,肉品中药物残留和“瘦肉精”对人体有直接危害,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因此,从屠宰环节把住关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保障肉品安全直接有效的手段。本次修订将药物残留、“瘦肉精”列入肉品检验必检项目,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
 
  外埠肉品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肉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为规范肉品市场、打击私屠滥宰的有效手段。如今,肉品市场管理日趋规范,国家也设立了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外埠肉品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肉品经营许可证》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进长肉品的市场准入和《肉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由于畜禽屠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卫生一直是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管理没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次修订针对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不合格问题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和处罚性条款。规定畜禽屠宰厂(场)生产区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出厂(场)的肉品不得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畜禽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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