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晋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6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晋江市各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严查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餐饮食品问题等14种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晋江市各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严查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餐饮食品问题等14种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成品车间、包材仓库、原料车间,发现有成品七宴护金茶及其包膜、包装盒;在该公司的原料室发现北沙参、山麦冬等原料;在当事人总经理的陪同下,本局执法人员使用该公司的电脑,登录该公司的淘宝店铺七宴上品,查询网店经营者信息,与该公司营业执照相符,网店内有宝贝名称为七宴护金茶,商品ID658559715320。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通过当事人总经理的办公电脑登录微信公众号“七宴上品”后台,在《二十四节气—立冬》中发现“宜颜美美茶 逆龄驻颜 祛黄淡斑 散瘀调经 通经活络 缓解眼疲劳 清肝明目”宣传字眼;执法人员在“宜颜美美茶”包装上未发现与被通报线索相同字眼的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七宴护金茶中添加北沙参、山麦冬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当事人生产的七宴护金茶外包装上标示成分有麦冬、沙参,麦冬与山麦冬为不同物品,沙参与北沙参为不同物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说明书标示虚假成分。当事人采购原料未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涉嫌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员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带有“宜颜美美茶 逆龄驻颜 祛黄淡斑 散瘀调经 通经活络 缓解眼疲劳 清肝明目”的宣传字眼,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所宣传的效果。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食品说明书中标示虚假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择一从重处罚,故应按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予以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1、没收违法生产的七宴护金茶176盒,七宴护金茶外包装盒(精装)2608个,七宴护金茶外包装袋21600个,七宴护金茶内包膜101.6KG;2、没收山麦冬8.5045 KG、北沙参7.8875 KG;3、没收违法所得1324元;4、处以罚款553270.5元(货值金额27倍);三、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417.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5011.82元。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法律后果: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晋江市英林镇某餐饮店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到点菜单(也作为结账单)上有“餐具费5人10元”,当事人称“该餐具费是向每位消费者提供的一整套包装好的餐具的费用,未告知消费者,到结算时按每位消费者收取2元,现场未提供免费的餐具。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自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经营正餐热食类食品制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在结账时加收”餐具费2元“的方式使用格式条款将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必须使用的餐具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餐具“为餐具费用,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收取”餐具“共获利230元。
 
  2023年3月31日,本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处以罚款690元。
 
  作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干净的餐具与用餐环境是应尽之责。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按需选择。饭店收取餐具费成为”潜规则“,一部分原因来自消费者的”默认买单“。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些许小钱没有必要”计较“,从而不能主动发现这一侵害行为。事实上,部分就餐场所长时间不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是所有消费者都存在受损害的可能。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店取消相关收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方面极大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秩序。
 
  晋江市梅岭某餐饮店未张贴摆放

  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案
 
  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堂墙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广告牌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当事人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制止食品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