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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存在使用“生鲜灯”行为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三、《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  稿 |  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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