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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美颜,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3  来源:宿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鲜艳,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判断。为避免因为“生鲜灯”给生鲜农产品加了“美颜滤镜”后,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办法》公布以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口头提醒、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醒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
 
  2023年12月1日,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我市市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及经营单位开展了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主要检查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否更换使用符合规定的灯具,使用的灯具是否存在调色功能。本次共检查食用农产产品经营场所17家次,执法人员发现多数经营者能够按规定安装使用规范灯具,但仍有部分经营者未能及时更换“生鲜灯”,对此,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4个仍在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下一步,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紧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重点经营场所,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按要求更换灯具,还生鲜农产品“本色”,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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