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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自行灌装茅台假酒涉案逾35万元 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三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据了解,贵州省金沙县书拉密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孙某化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一年后,孙某化从仁怀市中枢镇采购了与53度飞天茅台酒酒瓶相仿的裸瓶、瓶盖以及包装材料,从仁怀市购买散装白酒装罐,并运回位于金沙县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厂房车间,将其包装成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017年9月14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执法时,在该公司厂房车间内查获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76瓶,并查货大量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包装材料。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7年每瓶茅台酒的实际市场销售价值为129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上述该案查获的白酒价值3585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化未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包装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76瓶,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为358524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严肃国法,保护知识产权,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千万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坏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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