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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店主在火锅香料中加罂粟 获刑10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5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3月12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向某某因在销售的香料中添加罂粟壳而获刑10个月。
  3月12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向某某因在销售的香料中添加罂粟壳而获刑10个月。
 
  出生于1987年的向某某在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了一家“天官调味品”经营部,自2016年开始,向某某便从成都一微信名为“波波”的男子处购买罂粟壳并添加到香料中,用一台小型打磨机进行打磨,加工成粉末状,销售给“念念有鱼”火锅店和“鱼来鱼往”火锅店使用。据向某某交代,其销售给“念念有鱼”火锅店和“鱼来鱼往”火锅店含有婴粟壳的香料的销售金额为10080元。
 
  后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从“念念有鱼”火锅店火锅底料、“鱼来鱼往”火锅店火锅底料,以及向某某经营的“天官调味品”经营部火锅香料(粉末)和火锅香料(半成品)中均检出罌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项目。“天官调味品”经营部罂粟壳为罂粟壳及罂粟枝梗的混合物。上述被检出物质,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6条的禁止性规定。
 
  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某某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执行逮捕。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向某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市中区法院判令被告向某某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即100800元)的民事责任。
 
  市中区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其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向市民道歉;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责令其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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