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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黑榜!福建卡尔顿食品菌落总数再次超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5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3月28日通报,1批次标称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程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菌落总数超标。此外,还有5批次产品存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3月28日通报,1批次标称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程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菌落总数超标。此外,还有5批次产品存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问题。
 
  1
 
  卡尔顿食品1批次榴莲饼菌落总数超标
 
  通报显示,苏宁易购艾蕾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苏州艾蕾尔贸易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程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卡尔顿榴莲饼5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2000CFU/g、17000CFU/g、25000CFU/g、14000CFU/g、27000CFU/g。而国标要求是: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2
 
  卡尔顿食品已上过两次黑榜!
 
  值得关注的是,卡尔顿食品此前也曾因菌落总数不合格上过黑榜。2018年10月19日,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抽检信息公告(第41期)》,其中糕点不合格的批次里就有卡尔顿食品。通报显示:南平一加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26日生产的长崎蛋糕,菌落总数不合格。
 
  除此之外,2017年2月10日,根据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通告,濮阳市绿城路刘友成粮油店销售的标称龙海市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麦香颂(规格:散装称重,生产、购进日期:2016-08-12),酸价(以脂肪计)(KOH)检测值为9.5mg/g,标准规定为≤5 mg/g。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目标市场定位为“高端烘焙市场”,以战略高度诠释全新品牌概念体系,并将“短保更健康”作为卡尔顿产品和营销理念。2016年9月2日,正式更名为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
 
  3
 
  另外涉微生物指标问题的5批次产品
 
  开心果
 
  来源: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问题: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云片糕
 
  来源:京东中国特产·黄冈馆(经营者为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北美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问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蒜香味豌豆
 
  来源:京东商城五谷煮意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心诚意信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五谷煮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问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鸳鸯夹心饼干
 
  来源:淘宝小食候(经营者为四川蜀中糖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江门市华声饼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遂宁市侨声饼业有限公司生产
 
  问题: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寿司海苔
 
  来源:京东夏也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问题: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
 
  不只是小零食!
 
  别看前文几个批次出问题的都是小零食,其实很多食品、饮品、美妆用品都曾发生过菌落总数超标事件!
 
  2018年11月,广州白云食药监发布《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抽检信息2018年(第3期)》,第3期通告49批次化妆品,1批次不合格,为广州市威洁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ANKOO韩阁 韩阁水光精华液菌落总数超标。
 
  2018年7月,柳江县玉和粉厂生产的鲜湿切粉(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8年3月28日),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800000 CFU/g,标准规定值为≤80000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 MPN/g,标准值为≤2.3MPN/g;检验机构为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17年8月,上海食药监局通报了1批次进口幼儿配方奶粉菌落总数超标。这批次不合格奶粉的进口商为:北京启迪致远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原产国:瑞士,规格为:900g/罐,商标为:瑞乐恩,生产日期/批号为:2016-07-30。同次抽检中,还通报了2批次食品不合格,包括1批次来自沃尔玛山姆会员店销售的豆制品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以及1批次上海农工商好德超市销售的鸡蛋检出禁用兽药。
 
  2016年11月,上海市食药监局对本市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上海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大团分公司被抽样的标示法国慕姿(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的竹纤乳霜面膜(有效期2019.03.08),菌落总数超标。
 
  2016年2月,经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海南嘉恒世纪冰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冰检测发现,其中菌落总数的检测结果为:340CFU/ml,超出了限量指标/标准(≤100 CFU/ml)240CFU/ml,以此判定该批次食用冰粒不合格。
 
  2015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6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9号)》。其中,一共抽检酱卤肉制品466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6批次,其中就包括杭州老字号万隆酱鸭,2015年4月13日生产,型号为600g/袋。国家标准最高限值为80000CFU/g,但抽检的酱鸭含有的菌落总数达到了1600000CFU/g,超出标准整整20倍。
 
  2015年8月,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检查了全市629家游泳场所,16家游泳场所水质不合格,其中美格菲等7家因菌落总数不合格或尿素超标严重暂停开放;另有10家游泳场所因无证、卫生管理不到位或卫生设施存在缺陷等受行政处罚。
 
  5
 
  菌落总数与食品安全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前文提到,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这既给生产企业带来了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也对消费者产生了危害。
 
  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这些病菌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一部分可能在肠道被杀灭,一部分会留在身体里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而有益菌包括酸奶中常被提起的乳酸菌等。但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食品在生产中,容易感染微生物,因其营养丰富,是微生物的良好培养基,在温度、水分适宜情况下,微生物便会大量繁殖,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出现感官上的变化和变味等问题,并缩短产品的保质期。
 
  对于菌落超标问题,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应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清洁消毒应做到位;在销售过程中控制好储运条件、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
 
  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也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卫生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6
 
  菌落总数超标如何处罚?
 
  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因涉及食品种类多、涉案情况多样,其定性和处罚裁量常被激烈讨论。那么,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如何定性处罚?这取决于判定菌落总数不合格时所用标准的种类,通常包括食品安全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下面,分情况作出解释。
 
  第一种情况: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判定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此处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不仅包括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以“GB”开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还包括地方出台的以“DB”开头的明确为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31/2023-2014);以及某些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款。
 
  此时可定性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二种情况: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判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相关的推荐性标准有国家推荐性标准(GB/T开头)、行业标准(NY/T、QB/T、SB/T、LS/T等开头)、地方标准(DB/T开头)等,通常带有“/T”字样。这类标准虽不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但也对食品的菌落总数等影响食用安全的指标进行了限定,以确保食品无安全隐患。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行为无明确罚则,需要执法人员选择适宜的处罚依据,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予以一定惩戒。
 
  此种情况下,可参照《北京市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二条“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中的“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定性。此时可参考这类规范性文件,定性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条第一款、第三款标签要求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也有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食品检验不合格应优先选用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在具体执法部门认定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裁量规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选用相当的处罚幅度,在确保高效执法的情况下惩戒违法行为。
 
  第三种情况: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但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第一种原因是所用原料、工艺或产品类型比较特殊,因而制定了有别于类似食品标准的企业标准,比食品安全标准多了菌落总数等指标要求;第二种原因是为了提升产品质量,制定了高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技术要求,如同类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菌落总数“≤10000CFU/g”,而企业标准中规定“≤1000CFU/g”,此时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2000 CFU/g,也属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的情形。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却不符合作为“质量承诺书”的企业标准,可参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八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但不符合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二条“无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应给予行政指导”的规定,对初犯的相关单位下达责令改正,以示警戒。
 
  综上所述,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如何定性、处罚,取决于判定“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所用标准的种类。食品标准种类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不同食品类别的风险级别。区分标准种类的不同,可进而区分菌落总数超标的风险程度,从而界定该不合格食品的食用安全隐患级别。
 
  这种方法,有利于执法人员简单明了、分层次地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更合理的定性处罚裁量。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时,经常会遇到判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此时便可借鉴上述原则进行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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